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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手段”唱主角 追回流失文化财产遇法律瓶颈

2009-12-08 10:2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文化财产作为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身份的象征。流失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原主国既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然的情感诉求,也是法律正义性的必然反映。目前流失文

大英博物馆内古代两河流域亚述时期雕塑

圆明园流失文物约150万件

近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64届联大全会关于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原主国的发言中明确提到:“中国坚持对非法出境文物进行追索的权利,反对拍卖圆明园文物等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年初,法国佳士得拍卖行拍卖中国圆明园兽首一事人们还记忆犹新,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之路显然并不平坦

文化财产作为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身份的象征。流失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原主国既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然的情感诉求,也是法律正义性的必然反映。目前流失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的路径主要有外交交涉、公开市场购买、法律路径以及主动无偿偿还等几种形式。

现状

外交手段唱主角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的是外交路径,自1989年中国政府首次运用外交方式成功地从美国纽约索思比拍卖行追索回湖北秭归被盗战国珍贵文物青铜敦起,外交路径就成为了我国追回流失文化财产的主要方式,法律路径的采用则相对较少。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现状,既与我国流失海外文化财产的时间、原因等相关,也与当前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有关。作为文化遗产之泱泱大国,自19世纪中叶以来,历次西方列强在对我国的侵略战争中都掠夺了大量的文物,其中就包括从圆明园掠夺并流失海外的众多文物。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大量的文物被偷盗和非法出口,也导致了新一轮文化财产的大量流失海外。这就使得我国流失海外的文化财产既有百年前被侵略者公然掠夺去的,也有被偷盗或非法出口的。

而在规范流失文化财产的国际条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直到1954年、1970年和1995年才予以通过,我国则是直到2000年、1989年、1997年才分别加入这三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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