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近代哲学中,意志自由论较早地在笛卡儿那里就有一般的、明确的表述:“我们意志的自由是自明的”(《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5页)。而它贯穿着卢梭的政治理论和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全部。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写道:“在禽兽的动作中,自然支配一切,而人则以自由主动者的与其本身的动作。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版页)以后,卢梭又在《社会契约论》里明确提出。“人是生面自由的(《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卢梭说,一个人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接受某种社会契约,虽然丧失了“天然的自由”,丧获得了“约定的自由”;反之,契约被破坏,“约定的自由”丧失了,他就又恢复了“天然的自由”(同上书,第23页)。可见卢梭主要是从政治权利的意义上来理解自由的。同时,在这种政治权利意义止的自由之外,卢梭还提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他说:“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同上书,第30页)在卢梭那里,这种道德的自由不属于他的理论主题,他没有展开论述。
在康德哲学里,自由是他的道德哲学(实践理性)最基本的“悬的基石。康德说:“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既然被实践理性的一个必然法则所证明。质以它就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的理性体系整个建筑的拱心石,而且其它一切概念(神的概念和不朽的概念),原来当作理念.在思辨理性中没有根据的。到了现在也都附着在这个概念上,面做它稳定起来,并得到客观实征性;那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已由‘自由确系存在’这件事得到还明,因为这个理念已被道德法则所揭露出来了。”(〈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第1一2页)可见,康德的“自由”就是一种道德的自由,就是人作为息已道德法则立法者的那种意志自由。所以康德说:“这种自由离又道德法则原是永远不会被人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