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澳门回归十周年,“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12月4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在座谈会上,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在发言中回顾了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发扬的民主协商精神,其中“五大争论”看来饶有趣味,对澳门地区以后的立法工作和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大有启发。
许崇德作为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借着此次“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召开的机会,回顾了当年澳门基本法起草中体现出来的民主协商精神。
许崇德介绍到,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9月,由48人组成。其中内地委员26人,澳门委员22人。两地委员由于出生和成长的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和经历不同,因而对许多事物的认识往往不尽相同。即使在内地委员与内地委员之间,以及澳门委员与澳门委员之间,所持观点和提出的主张也往往互相矛盾,甚至是南辕北辙的。而草委会是个集体,为了发挥集体智慧,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每一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都可以畅所欲言,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分歧必须达成共识,意见必须最后统一,这样才能制作成基本法的条文。实际上,在意见纷纭、各持己见的时候,想要达成一致,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种是以民主协商的办法求得意见的统一。基本法的起草历时四年半,大会小会开了不下八十多次,争论的问题很多,起草委员会坚持的工作方法不是简单地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法,而是人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遇到分歧就反复讨论,发扬民主协商、互谅互让,甚至耐心等待的作风,使分歧不断缩小,达成共识。
为了形象具体的阐述这种民主协商精神,许崇德专门举了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五大争论”。
(一)关于澳门的土地问题。多数委员主张规定土地国有。有些委员提出,澳门境内有少量土地是属于居民私有的,而且他们手中还持有地契等产权证明文书。如果基本法规定土地国有,则势必会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财产,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这个问题经过充分协商,最后把基本法第7条写成“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并在基本法第145条中增写了“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这样,既坚持了土地国有的原则,又照顾到了一部分居民的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