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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古代的高考移民(2)

2010-08-27 14:4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秩名
而寄应国子监取解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举子不必假冒户籍就达到了不在本贯取解的目的。这种情况在五代比较典型,由于五代战乱严重影响了举子的正常应
而寄应国子监取解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举子不必假冒户籍就达到了不在本贯取解的目的。这种情况在五代比较典型,由于五代战乱严重影响了举子的正常应举,使他们很难往返于京师与本贯之间来回取解。于是,后唐清泰三年(936年)规定:“其附监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册府元龟·贡举部》)于是举子借取解制度的漏洞,纷纷设法先入学国子监,从而实现从国子监取解参加省试的目的。
 
唐代科举冒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唐代京兆府、河南府是国家政治、文化中心,是全国高官、大儒、名流聚集的中心,拥有全国最好的教育资源。加上中晚唐科举考试荐举、行卷、延誉之风盛行,举子便千方百计通过冒籍京畿地区,交接权要、名流,求谒主司,以求占据登科的先机。以至于“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间,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劳而成”(《通典·选举典五》)。
 
尽管较宋代而言,唐代诸州解额一直差别不大,但依然存在解额少的地区向解额多的地区冒寄的情况。唐前期解额记载不太明确,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唐摭言·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开元二十八年全国共有328个州,若按平均每州两人来算,全国贡举数目应该是656人。
 
但实际上,京兆解远远超出三人的水平,每次解送都多达数十人,甚至有时超过100人,而且京兆解在省试中的登第率也最高。世人称京兆解为“神州等第录”,“率以在上十人,谓之‘等第’”(《唐摭言·京兆解送》)。以至于柳宗元都感慨:“京兆尹岁贡秀才,常与百郡相抗。”这种社会风气必然会造成冒寄行为的增加。
 
唐代冒籍行为的出现也受到科举报考制度的影响。唐代举子可以“投牒自应”,把参加科举考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举子往往通过投刺、延誉获得他州荐送,故“投刺”又谓“乡贡”、“觅举”、“取解”、“得解”。因此,中晚唐举子为了获得乡荐,便持诗文卷轴巡游诸州,以期博得更多的荐举机会。如吴兴人沈亚之“求贡于郡”,“凡三易郡”,最终以京兆解登进士第。一些家有服制未满者、家有犯科罪、品德不正的举子,为了躲避检查,往往“冒籍窃资”,获得解送资格。此外,诸州资助举子的举资不同,也影响了举子到他州求解的选择。如江西观察使钟传以荐贤为急务,府试之后,分解元、解副、海送三个等级,解元赠钱三十万,解副二十万,海送也不减十万,以致举子有不远千里来江西求解者。
 
针对冒籍行为的日益泛滥,这一时期官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遏制。如试图建立举子交纳家状和举子三人相保制度,来限制冒籍、寄应行为。唐代州县和馆学解送的举子,贡院和户部都要对其户籍、解状进行审核。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武宗会昌四年礼部规定:“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册府元龟·贡举部》)
 
举人纳家状对防范举子冒籍行为有重要的作用;举子三人为保,相互担保违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举子的违纪寄应行为。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是只要各地区获得教育资源不平衡和考试中的缺陷仍然存在,这一现象就无法根治,因此冒籍行为也与科举考试制度相始终。
(责任编辑:地理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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