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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晚清“沈荩案”(2)

2011-08-05 15:20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建斌
死因之谜 按清律,颠覆朝廷之罪当诛九族,以此推论,沈荩被杀本属难免,但行刑时间和行刑方式却给后人留下诸多疑惑。中国古代处决犯人有时间规定
 
死因之谜
 
按清律,颠覆朝廷之罪当诛九族,以此推论,沈荩被杀本属难免,但行刑时间和行刑方式却给后人留下诸多疑惑。中国古代处决犯人有时间规定,常规是“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代刑法规定,“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处决沈荩正为夏季,不符常规。采取杖毙之刑,也令人生疑,据此引发对沈荩之死的诸多猜测。
 
一种猜测认为沈荩作为记者,泄露了中俄秘密条约,招来杀身之祸。持这种说法者以章士钊撰写的《沈荩》一书为代表。据章书记载,19033月,“俄政府有要求满政府之密约七条,如下:(一)清国不可将东三省之地卖与或租赁于列国。(二)沿营口至北京之电线铁路,俄国可于其旁另自架设别线。(三)不论何事,清国于北清苟有建设,不得佣雇他国人。(四)营口海关税务,当使中俄银行管理,税关长必用俄国人,且令税关兼理检疫事务。(五)东三省地除营口外,不得开放为通商市场。(六)蒙古之行政组织不得有所变更。(七)拳匪乱事以前,俄国所得之权利,不得有所损害。”章士钊称:沈荩作为记者获取密约内容并公布中外,全国震惊,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又因条约涉及列强在华利益,各国亦颇多微词,清廷一时间不知所措。后经调查乃沈荩散布所为,恼羞成怒,于是杖毙沈荩。针对这种说法,当时报刊《江苏》和《浙江潮》也发表过评论:“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或曰:满政府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满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但经过研究,彭平一先生《关于沈荩与“沈荩案”若干史实的补证》、严洪昌先生《1903年“沈荩案”及其影响》两文对沈荩泄露密约一说均提出质疑,并已论证其不可能发生。
 
另一种猜测认为清廷有杀一儆百之意,以泄私愤。1903年,《苏报》在上海外国租界地区因发表推翻帝制、实现共和的文章,遭到镇压。当时《苏报》发表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大力赞扬和鼓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学说,主张用革命手段扫除专制。之后,又发表章炳麟(太炎)的《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直呼光绪皇帝为“载湉小丑”,讥讽康有为和慈禧太后都是“汉族公仇”。于是,清廷宣拿章炳麟、邹容等人,要将辱骂皇帝、宣传革命的章、邹二人处以极刑。但因此事发生在公租界,按照《上海租借权限章程》规定,原告应在公租界审判。由于列强在侵华过程中矛盾错综复杂,对于清廷的“引渡”要求,态度不尽一致。据《中外日报》载:“近在北京地方各公使因上海苏报馆一案,英国参赞之意,以为诸人不应交与华官,日本公使以为未尝拘人。以前上海道既与各国领事立有约章,现在即应照约办理。惟俄、法两国则欲助中国政府,将诸人交于华官,故其中彼等之意见各不相同。美公使之意以为莫妙于仍交上海领事办理此事也。”正在各方争论不下之际,沈荩被捕。清廷对当时报界鼓吹革命早已恨之入骨,可怜沈荩,遂成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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