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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2)

2009-05-04 09:13
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作者:佚名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责任编辑:抱抱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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