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在会上,刘少奇受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说: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20日下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表决。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看,都比以前的宪法性文件更为进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1954年宪法里专设一章,列为第三章。该章共有条文19条,确认公民有:(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6)住宅不受侵犯,(7)通信秘密受保护,(8)居住和迁徙的自由,(9)劳动权,(10)休息权,(11)物质帮助权,(12)受教育权,(13)青年智体的发展权,(14)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5)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6)母亲、儿童受保护,(17)控告权,(18)华侨的权益受保护。上述的各项权利自由,有较多的规定是以前的宪法性文件所未曾有过的。所以1954年宪法更充分地表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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