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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和谐社会:天下大同(2)

2010-03-02 1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曾小五 曾建平
当然,仅仅赋予人类自然的血缘关系以伦理的价值,是不可能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的。家庭伦理还得通过一定的方
  当然,仅仅赋予人类自然的血缘关系以伦理的价值,是不可能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的。家庭伦理还得通过一定的方式推演扩展为社会伦理。在孔子那里,这种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推演社会伦理的道德扩展方式有二:一是“恕道”,二是“能近取譬”(《论语·雍也》)。“恕”即“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通过“恕道”可以建立“我”与“他”之间的道德关系。“能近取譬”实际是一种“类比”的思维方式——他人可以譬之于自己,君臣可以譬之于父子,朋友也可以譬之于兄弟。这样,家庭道德推之于家族、社会组织、国家政府机构等,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便建立起来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社会道德秩序正是这样一种思路的产物。
 
孔子认为,把这种“邦国和谐”的道德进一步推广,“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礼记》),就可以得到“天下道德”,从而实现“天下和谐”。孔子说:“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只要我们真正实践着我们的“大道”即“仁义”,并把自己的道德文化推之于其他民族或邦国,使他们得到感化,则整个“天下”就成为了道德普遍流行的“和谐世界”了。
 
柏拉图关于“理想国”的构想在其名著《理想国》中有着详尽的阐述。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我们也可以有两方面的结论:首先,从性质上讲,“理想国”是柏拉图在自己关于“善”的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是善的理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只不过柏拉图理解的道德或善与孔子所理解的并不一样。在柏拉图看来,所谓善的社会就是公正的社会,而社会的公正就是组成社会的各个阶层(统治者、保卫者和劳动者)各安其位并拥有自己的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其次,从内容上讲,“理想国”也是一种以人们的和谐相处为目的的社会。统治者、保卫者和劳动者三个阶层各安其位,彼此拥有自己的德性、实现自己的功能,其结果是铸造了各个阶层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国家也像人一样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所以,从根本上讲,一个善的或正义的国家可以通过与人的类比而建立起来。这就是说,一个国家要成为正义(善)的,也只能是一个置于善的理念指导之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首先要有像灵魂一样的三个部分,即统治者、保卫者和劳动者。其次,组成国家的这三个部分分别拥有与灵魂的理性、意志和欲望相应的德性。这就是说,当统治者、保卫者和劳动者各安其位,并且统治者拥有对理性的绝对信仰和追求,以广博的知识和智慧统治城邦,守护者拥有勇敢的高尚品德,劳动者听从统治者的领导,在护卫者的守护下过着节制有序的生活时,国家就是一个受着理性节制的国家,它也就成为了一个善或正义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当然也就是各个阶层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虽然“大同世界”和“理想国”都是建立在善的道德理念之上的“和谐社会”,但是两者却表现出明显的差异:首先,作为其建立的理论基础的道德原则不同。“大同世界”是建立在“仁爱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而仁爱是一种“德性情感”;“理想国”则是建立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而公正是一种“实践理性”。二是气象不同。孔子由于把和谐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和谐,并通过人们共有的同情心进行推广,这使他的“大同世界”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具有一种博大的气象,即成为普天下所有人的和谐共处;而柏拉图由于是从个体的灵魂的和谐出发的,表现出个体主义的倾向,因而使他的和谐社会构想表现出一种小国寡民的倾向,即他所谓和谐社会仅仅是城邦内部的和谐,至于城邦与城邦之间的和谐问题则不在考虑之列。
 
孔子和柏拉图关于理想社会构想的贡献和偏颇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人们已有多种论述。这里,我们只想从其分歧和差异中推出一个简单而明了的启示或结论:孔子和柏拉图分别从“德性情感”和“实践理性”出发,“构建”了两个彼此不同的和谐社会,这其实正说明了一个事实: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情感和理性两方面的、必要的道德原则——“德性情感”和“实践理性”。只有在这两种道德原则相互交融、彼此补充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建构一个既具内在的公正秩序又能外在地包容和谐的广泛的、开放的、良性的和谐社会。而这正是作为各民族、各国家广泛交往的今天所真正需要的。
(责任编辑:大成至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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