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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贵妃醉酒》被诉侵权

2009-12-21 14:0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一元一
“四大名绣”之首的苏绣被誉为我国非物质文化的一朵“奇葩”。历经2600多年的发展,苏绣的针法从常用的十多种增加到了目前的四五十种,加上精妙的绣像配色、细腻的线条

非遗知识产权困境亟待专门立法破解

“四大名绣”之首的苏绣被誉为我国非物质文化的一朵“奇葩”。历经2600多年的发展,苏绣的针法从常用的十多种增加到了目前的四五十种,加上精妙的绣像配色、细腻的线条,不少名画家的作品在苏州绣娘们精湛的技艺下,神奇地展现出“别无二致”的璀璨光芒。

然而,在苏绣日益发展并逐步走向世界的今天,江苏省苏州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却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苏绣”技艺的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解读,而引发了一次不小的“地震”。

记者近日在苏州市采访时了解到,苏绣、评弹等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一方面的确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显露出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盲点”。

《贵妃醉酒》起纷争

“刺绣”侵了“绘画”的权?

这起引发震动的著作权纠纷案的原告是上海京粹艺术品有限公司,被告则是在苏绣业内享有盛誉的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在北京的专柜地———贵友大厦。原告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对著名画家刘令华创作的油画《贵妃醉酒》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京粹公司诉称,2008年7月30日,京粹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贵友大厦金源店古吴绣皇专柜,发现该店销售尺寸不同的两幅《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3680元、20680元。京粹公司认为,古吴绣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艺术和市场价值极高的刘令华名作《贵妃醉酒》美术作品为底稿,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侵犯了京粹公司的专有使用权。贵友大厦公司未尽认真审查管理义务,明知古吴绣皇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仍然提供场地并予以协助,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京粹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古吴绣皇公司、贵友大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的行为,古吴绣皇公司赔偿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600元,贵友大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古吴绣皇公司负责人沈德龙辩称:原告在贵友大厦发现的《贵妃醉酒》刺绣产品,质量低劣,用线最粗达到16丝,最细也不少于8丝,决非古吴绣皇公司生产。古吴绣皇公司在刺绣行业颇具影响力,在进行刺绣再创作时对知识产权问题“循规蹈矩”,绝不会生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此外,被告认为,涉案产品系北京雅博嘉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古吴绣皇公司非生产商和销售商,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京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画家刘令华与原告京粹公司在2006年7月签订了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原告由此获得在2012年2月以前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该油画《贵妃醉酒》的权利。双方同时还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可以对侵权第三人直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而在苏州市中院起诉的这起案件,也在刺绣业内乃至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引发了一场不小的“地震”。

“这起案件‘抛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十分严肃的话题:在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如何对所谓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明确合理的界定?”苏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该案审判长朱劼纯对记者说。

众所周知,绣娘完成一幅苏绣作品,需要付出一般工艺作品难以达到的“艰辛”,尤其是一些以名画作为底稿的作品,往往需要花上数百天的时间。朱劼纯告诉记者,用“针线”表现和用“水墨颜料”表现,整个过程完全是“另一番天地”。从刺绣本身来看,虽然完成后的作品“看似”和原作完全相同,实则是“相距千里”。绣娘为此付出的劳动,自有其“二次创作”而独享智力成果的一面,当然也同时具备着知识产权的各种特性。

而据记者了解,刺绣和绘画,在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也早已成为一对“共存共荣”的联合体。从绣制程序上来说,无论是师傅手把手的传承,还是理论成果研究共识来看,“选稿”的来源无外乎专为刺绣而作的画稿,以及名家的作品包括国画、油画、照片等途径。

在选稿后,绣娘还要根据画稿的内容和题材,考虑绣种、针法和选用哪一种质地的底料进行上稿。在整个绣制过程中,不仅要求刺绣者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懂得一些基本绘画原理,同时还要求刺绣者具有耐心细致、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和持之以恒、刻苦钻研的精神。

苏绣侵权引担忧

刺绣被“二次”摹仿如何鉴定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说,我们既要保护绣娘的创作,也要面对其对原作也就是底稿‘侵权’的事实。”朱劼纯说。

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贵妃醉酒》刺绣产品右下角绣有“古吴绣皇”商标,标价签上标有“产地苏州”,在专柜销售人员当场出具的收据中,含有两幅刺绣产品的尺寸、价格及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古吴绣皇公司北京海淀销售分公司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而被告古吴绣皇公司虽然提出涉案作品不是该公司所作,但无法提供有其他侵权人的证据。

2009年6月19日,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古吴绣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京粹公司《贵妃醉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

被告古吴绣皇公司对此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期间,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向法院承认了侵权事实,获得了原告的认可。200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认可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雅博公司实施。

这起案件遇到的难点,就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常见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朱劼纯告诉记者,通常,绣品作者会在作品上绣上名字、字号等标示,以示区别。但是,从绣品本身来看,目前刺绣业界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来鉴别真伪,如果一幅刺绣作品被“二次”摹仿,如何确定侵权、如何举证,又是难以跨越的难题。

据记者了解,一些因作品“被仿冒”而无缘无故地被告上法庭的绣娘,大多采用出面协商的方式平息纠纷。“此类纠纷,往往会因为证据上的问题,找不到实际侵权者,导致绣娘们被判决赔偿。这样的结果,绣娘们不理解,也根本赔不起。”一位业内人士对此十分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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