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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贵妃醉酒》被诉侵权(2)

2009-12-21 14:0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一元一
非疑传承“难关” 传统创作理念与现有法律冲撞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案件无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应当引起关注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从中衍生出

非疑传承“难关”

传统创作理念与现有法律冲撞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案件无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应当引起关注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从中衍生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传统创作和现有法律理念的冲击。

2009年8月25日,江苏省高院决定,在省内选任部分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以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基地,苏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该案件时,也考虑到了该案件对苏绣这一传统文化产业的引导。2009年10月9日,在苏州市中院的主持下,来自业界的各方代表在虎丘区法院召开了一次特别的研讨会。

“这起案件因为刺绣被控‘侵权’,引发了不小的‘震荡’。”参加会议的苏州市镇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同时担任中国刺绣艺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虞美华说。

以镇湖为代表的苏绣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传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尤其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保护和促进都“比较匮乏”,虞美华说。

曾连续4年赴德国、日本等国举办刺绣精品展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卢福英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刺绣的风格和题材也在改变。“绘画题材越来越丰富,刺绣针法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我们也会碰到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卢福英说,“有客户在购买苏绣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担忧,担心我们的作品会不会侵权。绣娘们也有同样的担忧。这些问题不处理好,将影响到刺绣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次研讨会上,业界对于传统创作理念和现有法律的“冲撞”,也是颇为无奈。

“在刺绣发展的历史上,我们都会以各种绘画作为刺绣题材,并不涉及侵权。因为我们认为,刺绣与绘画在手法、艺术、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刺绣是自己的另外一种创作,是对绘画艺术的另一种表达。”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名绣娘姚建萍说,“我们通过数年的努力研究各种针法,创造出了一些刺绣精品,但也经常会成为别人模仿的对象,成为旅游商品,我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刺绣所花费的脑力、所付出的体力是十分巨大的。”姚建萍说,“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会使刺绣行业面临极大的困难。”

她拿双面绣举例说,绣娘绣猫,要根据对象毛丝变化规律掌握丝理,绣出来的猫毛才能体现出逼真的“茸茸”效果。艺人们在绣制中必须将一根头发粗细的绣花线分成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乃至十二分之一、四十八分之一的细线绣,并将千万个线头、线结藏得无影无踪。尤其是一对猫眼睛,需用20多种颜色的丝线才能绣得炯炯有神、栩栩如生。无论从正面还是反面,都可以看到小猫调皮活泼的神态。

“在刺绣过程中,如果为了避免侵权而对底稿进行修改,那么进行百分之多少的修改才不算侵权?”姚建萍说,“绣娘不是企业家,最多只能说是艺术家。绣娘也不可能请很多的艺术创造团队来专门设计、创造,何况设计、创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绣娘也不具备这种实力。专注刺绣的传承和发展,不是在底稿上,而应当是在技法上。”

“从法律层面讲,不论是不是复制原作,未经他人同意进行临摹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苏州大学教授董炳和分析说,整个行业都避免不了这样的问题,这对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无疑十分“严峻”。

让每一个作品都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对绣娘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从画家角度来说,也不见得都会同意。董炳和说,对刺绣非遗的保护,更多的是对刺绣这种技艺的保护,而不是色彩、构图等。因此,一审法院用“停止侵权”的方式判决,而不是像其他书籍盗版等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中采用“销毁已成品”有合理性。

“从司法保护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适用现有规定,同时为刺绣等行业的发展献言献策,是我们亟须面临的问题。”朱劼纯说,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尽快考虑建立苏绣行业的知识产权中心,建立相关合理使用的制度,为纷争发生后提供权威的侵权鉴定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考虑诸多传统因素,还可以考虑建立“非许可但需付费制度”,由行业协会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促进苏绣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中无现成答案

非遗司法保护面临诸多障碍

采访中,记者还得知,苏州市中院在2004年5月底受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主题密切相关。作为原告的苏州评弹老艺人于少青以苏州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两省一市的评弹界,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

于少青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他曾应邀给被告演员无偿进行了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弹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少青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则认为,《康熙皇帝》源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清宫十三朝》,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即使被告演员演出了原告作品,也由于演出的演员是原告的学生,按照评弹行业传统当然可以演出。

后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由此引发的评弹作品的保护问题也引起了评弹业内的持续关注。

“‘拜师’是否就意味着‘许可’?传统题材作品如何固定?每个艺人都会受表演环境、本人兴致的诸多影响,而有不同的‘现场发挥’,徒弟的创作成分如何区别?诸如此类的‘口述’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现成答案,这些都是司法审判中面临的障碍。”朱劼纯说,“已经出现的这些案件,虽然还仅仅是‘个案’,但却冲击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这些问题,都是亟须‘厘清’和加以解决的。”

(责任编辑:木兮兰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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