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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个体生存 老子的思想与人文关怀

2009-09-18 09:34
来源:毫州论坛 作者:佚名
老子的人文关怀,体现为不违拗事物本性、顺应自然的处事原则,体现为倡导社会自然秩序、尊重个体生存样态的价值取向。

“人文”一词源于西方,人文主义指文艺复兴时期市民阶级的新文化运动,其基本精神是抬高人的地位贬抑神的地位,强调人的价值,肯定人的理性和智慧。中国思想史并没有一个“人性”取代“神性”的明确的时间界限,但有一个与此类似的转化过程。中国从上古时代至西周晚期,天命鬼神观念在思想领域一直居于统治地位,西周晚期开始由天命鬼神观念向关注人类社会、关注现实生活转变。老子是实现这一转变的伟大思想家之一。

老子智慧与人文关怀

老子是通过提出“人文自然”的重要命题促成这一转变的(刘笑敢《老子之人文自然论纲》)。老子认为“道”是天地万物的源泉,也是支配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关于“道”的运行形态,《老子》二十五章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自然”一词的涵义,学术界基本认为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意思。但老子的“自然”是指称事物本身还是描摹事物存在的状态,学者们却有不同的看法。刘笑敢主张,“‘自然’在《老子》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不是一般性的描述性的词语”,因而是名词。但也有的学者(比如陈鼓应)认为,“自然"一词不是名词,而是状语,不是指具体存在的东西,而是形容“自己如此”的一种状态。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道法自然”,是说“道”以它自己的状况为依据,不受任何外力的制约和干扰。作为“道”的创造物的具体事物,它们依循着自身潜在的可能性而自由发展,不需要外界的干涉。这样一来,老子就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外在的统治力量排除出去,实现了由“神性”到“人性”的转变。

老子的人文关怀,体现为不违拗事物本性、顺应自然的处事原则,体现为倡导社会自然秩序、尊重个体生存样态的价值取向。《老子》五十一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尊道崇德,不是依靠强制命令,而是顺任世间万物自然成长。对社会而言,就是依循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尊从群体的利益和意愿,为群体的活动预留足够的空间,使社会自动走向稳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社会当然需要管理者,需要“圣人”,但老子认为,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的“辅”字大有深意,“辅”并不是不作为,但又不是一般的“为”,更不是强作妄为,而是顺从、协助,是“复众人之所过”,即补救众人的过失,是举重若轻“治大国若烹小鲜”的管理韬略和领导艺术。社会事物纷繁复杂,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差异千差万别,“圣人”只有“辅”而“不敢为”,才能充分发挥社会“合力”的作用,避免矛盾,化解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和谐。

(责任编辑:蝶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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