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乌什起义的发生,伊犁将军明瑞错误地把素诚个人不法激变归结到政治制度上,建议取消大臣驻扎制度,结果受到乾隆的严厉斥责。乾隆认为,清政府自平定霍集占叛乱后,在南疆驻兵,各城设办事大臣已成定制,“一旦忽尔改易,殊非国体”。乾隆反问明瑞:若将各城驻扎大臣裁撤,“补授阿奇木伯克,谁为拣选保举?而阿奇木等或妄自尊大,不奉伊犁约束,又将如何办理耶”《清高宗实录》,卷734,10页。?乾隆主张,对南疆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派驻大臣不法,只要严治其罪,后任自会小心。根据乾隆的多次指示,明瑞与尚书阿桂、吐鲁番郡王额敏和卓等人反复研究,制定了《回部善后事宜》,对清政府在南疆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若干改革。
1.限制阿奇木伯克权力。南疆各城旧制,“以阿奇木伯克总办事务”,日久权重,任用私人,与承办具体事务的小伯克产生矛盾。乌什起义与素诚有关,更与阿奇木伯克阿卜都拉任用私人有关。现改为以后承办各种事件,阿奇木伯克先与承办之小伯克商量,由小伯克提出具体方案后,再与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会商。阿奇木伯克若照旧揽权独办,允许向驻扎大臣控告。此条规定使阿奇木伯克的权力受到限制,相应提高了驻扎大臣的权利。
2.取消陋规。清政府在南疆征赋税本来极轻,但从前准噶尔政权有格讷坦税一项,以备办差使用,每年各城派四五千腾格不等,系临时征派,且无定额。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向各城派差均发给口粮羊只,驻扎大臣由政府发给养廉银,因此决定彻底取消这项陋规。以后预选富户拨给若干土地,每户一二年内轮办差务一次。
3.平均赋役负担。准噶尔政权控制南疆时,每年派哈刺罕一人、和卓一人编制各城户口赋役清册,据此征收赋役。清统一新疆后,此事完全依靠阿奇木伯克办理,“渐生隐匿贿脱之弊”。现规定以后每隔一年派政府官员查核户口赋役情况,若有轻重不均,将阿奇木伯克治罪。
4.整顿选举。南疆各城属官出缺,阿奇木伯克并不秉公补用,经常任命自己的子弟亲戚。现在规定以后由伊什罕、噶匝纳齐、商伯克共同保举。阿奇木伯克亲戚子弟,一律回避。
5.减少颜齐人数。颜齐是伯克随从,有一定额数,从中等人户中挑选。伯克专门挑选富裕人家做随从,而将其应纳赋税摊入穷户,伯克等从中侵蚀,颜齐又乘机挟制伯克骚扰百姓。现规定以后由阿奇木伯克按定数挑派,额外挑派一概革除。
6.确定赋役额数。维吾尔群众每年应办赋役,从前一律由伯克指派,并不提前通知,“每致放富差贫”,即富人免差,穷人重收。现规定将应办赋役定额,令办事大臣以印文公布,如有不遵守定额滥征者,允许维吾尔群众控告。
7.整顿贸易。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内地商人来南疆贸易的人数逐渐增多,与维吾尔人混居在一起,时有摩擦。现令内地商人赴驻兵处贸易,由各城大臣稽查,不准与维吾尔人杂居。
8.规定礼仪。南疆各城驻扎大臣与阿奇木伯克的关系,一向很不明确,清派驻的办事大臣逞胜利之威,妄自尊大,对大小伯克们颐指气使,视同奴仆。现规定阿奇木、伊什罕伯克见办事大臣“照总管、副总管例”,其余小伯克均照官兵例,明确了办事大臣的主权地位,阿奇木伯克是其属官。《清高宗实录》,卷746,12~15页。
以上八条是《回部善后事宜》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到,乾隆对南疆的“因俗而治”暴露出许多问题,基本上是依赖各城阿奇木伯克,对原来的社会问题根本没有触动。以阿奇木伯克为代表的维吾尔地主阶级倚仗清政府赋予的权力,横征暴敛,加上办事大臣腐败,是造成乌什起义的主要原因。乌什起义发生后,乾隆对“因俗而治”的政策进行了改革,以限制阿奇木伯克权力为中心,剔除了许多弊端,明确了驻各城办事大臣和阿奇木伯克的统属关系,加强了对南疆地区的管辖。这次改革使当地矛盾得到缓和,维吾尔人民群众的生活多少有些改善。直到鸦片战争,南疆地区始终处于安宁稳定的环境,说明《回部善后事宜》是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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