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是因为信守前诺?
老夫人在张生退敌之后,安排了一场筵席,大家都以为她要践诺,把崔莺莺嫁给张生。但就在这场筵席上,老夫人在张生和崔莺莺刚刚见面后,就发令了:“小姐近前,拜了哥哥!”大家吃了一惊。老夫人还让崔莺莺给“哥哥”张生把盏,崔莺莺满心的不情愿。而张生更是气极,以“小生量窄”为由拒绝了。而夫人不识趣,又强行要求崔莺莺再敬一杯酒。
她似乎不把局面弄糟就不满意。
我们来看一看,老夫人为什么要反悔,为什么要出尔反尔?
说老夫人不肯让女儿嫁给张生是嫌贫爱富,这个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
崔家是已故相国一家,然而家业凋散,身边只有伶仃数人陪同了,出场介绍时,连崔莺莺身边的小丫鬟红娘都介绍一番,实在是数百人里只剩三四口了。而张生,也是礼部尚书之子,虽然人丁单薄,但与崔家情形是半斤八两,不相上下。而郑恒又是什么特别有权有势的货色吗?郑恒虽是郑尚书之子,可也是父母双亡。张生与郑恒,谁也不比谁好多少,又值得什么扬此弃彼吗?
第一种可能是崔莺莺已许给了郑恒,老夫人要信守前诺。老夫人回答张生的质疑时说:“先生纵有活我之恩,奈小姐先相国在日,曾许下老身侄儿郑恒。即日有书赴京唤去了,未见来。如若此子至, 其事将如之何?”
其实,老夫人如果守了张生的诺,势必要背弃郑恒之诺;守了郑恒的诺,就要背弃张生之诺。而郑恒是其内侄,老夫人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老夫人对张生赖婚,虽然是背信弃义,但是这种行为也是有当时的法律依据的。中国古代社会对悔婚以及悔婚易嫁是严厉禁止的。唐代,在《唐律疏议卷·户婚》里说:“(女方悔婚)杖六十,婚如约”;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元代,《元史·刑法志·户婚》里说:女方“悔(婚)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女归前夫”。法律规定如此严格,老夫人怎敢轻举妄动?
本来,答应崔莺莺许配张生,也是孙飞虎围寺时事急从权的无奈办法。崔莺莺已有婚约,如果再许他人,不仅触犯当时法律,再许的婚姻也无效。
这肯定是老夫人赖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郑恒是高贵的白衣衙内,张生是寒门的新科状元。
我一度以为,除了宥于法律之外,老夫人因为郑恒是自己的内侄,才导致了偏心,想到肥水不流外人田。但发现这种设想经不起推敲。这种亲上作亲,金、元两代是忌讳的,中表不能成婚,是当时的禁令,至明代洪武年间才解禁。再说了,郑恒与崔莺莺,也只是长辈口头允诺,不曾“执羔雁邀媒”,也就是不曾下聘,真要翻起脸来,查无实据,法律也奈她们不何。可以说,当时法令指出的“悔婚杖六十”是打不到崔莺莺身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