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章太炎不同,邹容既不是教育会成员,也非爱国学社的教员或学生,在苏报案发生前的1903年4月16日,他刚刚从日本回国。他之所以成为该案的主角,是因为其《革命军》在上海出版后,《苏报》刊登了介绍《革命军》的文章和章太炎为《革命军》写的序言。
邹容当时才18岁,事发后藏匿于虹口一外国传教士家中。据其好友张继回忆:“太炎被捕,余与威丹(邹容)居新闸新马路某里。太炎以书招威丹,威丹慷慨赴义,余亦不能留,且愿成兄弟之美。”7月1日晚,张继陪同邹容去巡捕房投案:“英人捕头问曰:汝来何为?威丹答曰:我是邹容。英捕头曰:汝是个小孩子。威丹曰:我是满清政府要捕拿作《革命军》的邹容。遂被送入狱中。”两年后邹容死于狱中,年仅20岁。邹容去世一年后,章太炎出狱,当天就登上了去日本的轮船。
辛亥革命后至今100年来,苏报案被写进了史书、教材及各种大众历史读物,章太炎和邹容的形象也被不断地拔高和神圣化。其实,治史贵在不溢美不掩丑,如何实事求是地评判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如何从我们熟悉的一种“拔高”或“贬低”的评判中走出来,显然是历史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
法庭内外
《苏报》一案共审理了3次,审讯地点在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从法律上讲,会审公廨是中国政府设在公共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会审公廨却是依据西方的司法理念和程序审理案件,外国领事起主导作用。具体到苏报案,清政府对关押者既无审判权,也无执行权。
清廷对苏报案的态度很明确,一是“引渡”;二是严惩。苏报案发生后,军机处领班大臣奕劻的代表联芳、上海道台袁树勋等清政府官员就多次向租界提出将人犯交给清政府并处以极刑的要求;8月3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致信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古纳,要求租界当局将章太炎、邹容等交给清政府:“诸犯为中国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帝国领土范围之内,因此有义务将诸犯交给中国当局惩处;此为中国主权,他国不得侵夺。”但西方列强以中国政府草菅人命为由拒绝交出苏报案犯——租界的治外法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害,但在客观上又起到了保护资产阶级革命家的作用,这种历史的错位让人颇感意味深长。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只好准备在法庭上争取主动,希望以此严惩章、邹等人。
对苏报案犯的审判分别于1903年7月15日、7月21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和12月7日举行,在律师的点拨下,章太炎和邹容都极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清廷对章太炎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载湉小丑,未辨菽麦”上,称其是“诋毁圣上,呼为小丑,立心犯上,罪无可逭”,对此章太炎回应说:“根据外国观念,通常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在中国有三个满族皇帝常常被称呼私人名字。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做。至于以‘载湉’二字称呼现在的皇帝,他当了皇帝后名字没有改变,现在也不需要再改名字。”对于“小丑”一词,章太炎则如此解释:“根据我的翻译,应该是‘小孩子’。”邹容除了承认《革命军》是自己所作外,其余则一概不承认。
根据欧美国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理念,章太炎“载湉小丑”以及邹容“杀尽满人方罢手”之类的言论并未构成犯罪,但在清廷眼里,这却是砍头的重罪。最后租界当局与清政府达成了妥协,以“言语纰谬”之罪判处“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章太炎)监禁三年”,这起晚清历史上的惊天大案最终草草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