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据记者了解,刺绣和绘画,在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也早已成为一对“共存共荣”的联合体。从绣制程序上来说,无论是师傅手把手的传承,还是理论成果研究共识来看,“选稿”的来源无外乎专为刺绣而作的画稿,以及名家的作品包括国画、油画、照片等途径。
在选稿后,绣娘还要根据画稿的内容和题材,考虑绣种、针法和选用哪一种质地的底料进行上稿。在整个绣制过程中,不仅要求刺绣者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懂得一些基本绘画原理,同时还要求刺绣者具有耐心细致、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和持之以恒、刻苦钻研的精神。
苏绣侵权引担忧
刺绣被“二次”摹仿如何鉴定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说,我们既要保护绣娘的创作,也要面对其对原作也就是底稿‘侵权’的事实。”朱劼纯说。
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贵妃醉酒》刺绣产品右下角绣有“古吴绣皇”商标,标价签上标有“产地苏州”,在专柜销售人员当场出具的收据中,含有两幅刺绣产品的尺寸、价格及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古吴绣皇公司北京海淀销售分公司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而被告古吴绣皇公司虽然提出涉案作品不是该公司所作,但无法提供有其他侵权人的证据。
2009年6月19日,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古吴绣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京粹公司《贵妃醉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
被告古吴绣皇公司对此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期间,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向法院承认了侵权事实,获得了原告的认可。200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认可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雅博公司实施。
这起案件遇到的难点,就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常见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朱劼纯告诉记者,通常,绣品作者会在作品上绣上名字、字号等标示,以示区别。但是,从绣品本身来看,目前刺绣业界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来鉴别真伪,如果一幅刺绣作品被“二次”摹仿,如何确定侵权、如何举证,又是难以跨越的难题。
据记者了解,一些因作品“被仿冒”而无缘无故地被告上法庭的绣娘,大多采用出面协商的方式平息纠纷。“此类纠纷,往往会因为证据上的问题,找不到实际侵权者,导致绣娘们被判决赔偿。这样的结果,绣娘们不理解,也根本赔不起。”一位业内人士对此十分担忧。
非遗传承“难关”
传统创作理念与现有法律冲撞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案件无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应当引起关注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从中衍生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传统创作和现有法律理念的冲击。
2009年8月25日,江苏省高院决定,在省内选任部分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以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