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保护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适用现有规定,同时为刺绣等行业的发展献言献策,是我们亟须面临的问题。”朱劼纯说,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尽快考虑建立苏绣行业的知识产权中心,建立相关合理使用的制度,为纷争发生后提供权威的侵权鉴定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考虑诸多传统因素,还可以考虑建立“非许可但需付费制度”,由行业协会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促进苏绣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中无现成答案
非遗司法保护面临诸多障碍
采访中,记者还得知,苏州市中院在2004年5月底受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主题密切相关。作为原告的苏州评弹老艺人于少青以苏州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两省一市的评弹界,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
于少青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他曾应邀给被告演员无偿进行了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弹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少青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则认为,《康熙皇帝》源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清宫十三朝》,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即使被告演员演出了原告作品,也由于演出的演员是原告的学生,按照评弹行业传统当然可以演出。
后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由此引发的评弹作品的保护问题也引起了评弹业内的持续关注。
“‘拜师’是否就意味着‘许可’?传统题材作品如何固定?每个艺人都会受表演环境、本人兴致的诸多影响,而有不同的‘现场发挥’,徒弟的创作成分如何区别?诸如此类的‘口述’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现成答案,这些都是司法审判中面临的障碍。”朱劼纯说,“已经出现的这些案件,虽然还仅仅是‘个案’,但却冲击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这些问题,都是亟须‘厘清’和加以解决的。”
(责任编辑:蝶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