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自今年3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该条例及其立法进程一直备受关注。记者昨日看到,条例中的内容结合公众及专家的建议,多处做了完善和修改。
多处完善
“整体保护”原则明确
条例草案在3月份征求意见时,一度引发热议。在对南京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予以肯定的同时,对其中一些规定也不乏质疑和建议,一些专家学者还联名递交了建议材料。不过从昨天提交审查批准的条例看,其中已结合各界意见,陆续对多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保护区”划得太小?
现在要“整体保护”
对南京这样一个古都而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个庞大的话题,“整体保护”尤显重要,而从最初的草案来看,“保护区”划得太小了。在早期征求专家对条例的意见时,文史学者薛冰就曾在南京市法制办的专家咨询会上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但后来却又“不提了”,显然不合适。
不过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中明确了“整体保护”原则,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何谓整体保护?其意味着包括传统民居、民国建筑、历史街区、地下文物、城市肌理在内的一切历史遗存都应当保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