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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大历史城区不得新建高架路(3)

2010-07-27 09:13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郑春平
遗迹遗址: 明城墙遗迹30 米内不得盖新房 在三步一古迹的南京,考古和施工中发现重要遗址遗迹是很正常的,条例要求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
遗迹遗址:
 
明城墙遗迹30米内不得盖新房
 
在“三步一古迹”的南京,考古和施工中发现重要遗址遗迹是很正常的,条例要求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同时明确,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明代都城城墙、城墙遗迹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30米-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对历史建筑,同样必须原址保护,并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颐和路公馆区、梅园新村住宅区、总统府历史建筑群、朝天宫历史建筑群、夫子庙传统文化商业区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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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保护与改善民生如何兼顾?
 
“婆婆”很多,“名城保护”谁负责?
 
怕就怕“九龙治水”,管事的婆婆多了,反而谁都管不好。条例中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部门也有很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实施该条例;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头绪一多,会不会发生扯皮现象?条例中就此提出,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如何保障?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还将设立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
 
老城保护和改善民生如何兼顾?
 
老城南虽好,但是卫生、居住等生活条件太差了,怎么办?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保住历史街区并非不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遗产保护和改善民生都是政府应该做到的。
 
而条例中对老城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等也作出了规定: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责任编辑:地理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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