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一元一国学网 > 国学活用 > 做人 >

读《论语》学习如何与人保持适当的距离

2009-05-06 11:04
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作者:佚名
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能与人友好、愉快地相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事与愿违,难以友好、愉快的相处。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阳货17.25』

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能与人友好、愉快地相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事与愿违,难以友好、愉快地相处,其中的常见原因之一,是由于彼此的距离不适当,不是太近,就是太远。距离太近或太远会导致怎样的难以相处呢?对此、孔子在《论语》中有相关的论述,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阳货17.25』,意思是说:“只有女子和小人是难以共处的,亲近他们,他们就会无礼,疏远他们,他们就会报怨。”

对于这句话,历来争论不少,许多人说,孔子这话证明孔子是一位歧视女性的人,也有人为孔子的这句话辩护说,孔子这里的“女人”,不是指所有的女人,而是专指那些“难缠”的女人。

我觉得,孔子这句话,既不是歧视女人,也不是只指“难缠”的女人,而是客观分析了所有女人都容易具有的一种共同特性,那就是“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而且,这种属性,并不只是女人具有,许多男人也具有。孔子对女人是宽容的,因此认为女人拥有这样的属性,属于自然,孔子对男人是严格的,因此认为男人一旦也具有了这样的属性,就是小人了。

其实,不管两千多年前的孔子说这话究竟是针对什么而言,都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在今天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我们自己身上、在我们所交往的人当中,是否有“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的现状存在,如果有,我们将怎样对待。

根据我的观察,这种“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的现状不但有,而且还普遍存在。亲人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恋人之间、夫妻之间,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存在。彼此整天粘在一起,关系未必就一定好,说不定会因此惹出一些是非。同样,彼此相距太远,或很长时间不往来,也会导致感情淡化、甚至感情转移等问题。

其实西方也有一个注明的“豪猪理论”,表达的意思与孔子的“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非常相似。豪猪理论说,豪猪在冬天为了取暖,会彼此主动靠在一起,可是不能靠得太近,靠得太近了,身上的毛会刺痛彼此,也不能离得太远,离得太远达不到取暖的目的。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自己要有一种与人保持适当距离的意识,也就是要维持相对的独立空间和隐私,即便是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也不要“好得像一个人一样”,要保持自己的独立空间和隐私,更要尊重对方的独立空间和隐私。

以前国营企业的管理过分强调领导要与群众打成一片。这固然有可取之处,可以缩短领导与工人之间的距离,但是同样也有不利的方面,比如说,如果领导与工人的关系太过密切,彼此都以哥儿们相称,那么对于领导的工作指示很可能在执行起来就不那么严格,比如说,有的时候对于领导的要求会讨价还价,对于领导工作中的要求可能就不那么严格地遵守,觉得即便不遵守,领导也不会把自己怎么样。

还有一种情况,原来一直与领导关系密切,可是由于领导工作忙或别的什么原因,与工人的关系不那么密切了,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原来是基层领导,后来升上去了,自然与原来的工人接触的时间少了,这时候工人往往产生怨言:官做大了,不理我们了。

恋人之间或夫妻之间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原来彼此关系太密切,整天不是缠在一起,就是电话不断,可是爱情降温之后,或者工作忙起来之后,彼此的联络,或交流比以前少了,有了距离感,于是一方就抱怨另一方变心了。被抱怨的一方往往也会觉得很冤枉。

特别是夫妻之间,有的人觉得,既然已经是夫妻了,甚至是老夫老妻了,彼此之间还像过去恋爱时期那样的整天你情我爱地表达已经不适合、也没有必要了。因此即便休息日难得夫妻都在家,一整天也没有几句话好说。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有共识,那么还无所谓。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共识,觉得你情我爱的表达不管什么年龄都是需要的,那么一旦对方没有满足这一要求,就会产生抱怨。万一再遇到什么流言,那么就更加可能引起夫妻间的猜疑和不信任:是不是变心了?

究竟怎样的距离才是最适当的距离,不同的恋人、不同的夫妻、不同的人与人的关系、要求是不一样的,这需要我们自己去体会和把握。总之,只要我们能意识到这一点,那么适当调整我们与别人之间的距离,相信一定能有助于我们与别人友好相处。

(责任编辑:笑傲江湖)

相关推荐:

吸取三国人物性格特点的精华之处

从儒商文化看诚信为本、以义取利

精彩推荐:

毛泽东评价历代皇帝——知识分子型的皇帝“没有出息”

女人血型不同,调养方法不同

视频
图片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免责条款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2025 YIYUANYI.ORG,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6017733号 ICP/SP:鄂 B2-20100159
本网站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公益热线:027--8752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