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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礼仪:养老、优老之礼

2010-08-11 15:56
来源:一元一 作者:佚名
我国有养老、优老的传统,古礼中对此有详细规定。《礼记·王制》说:“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九十使人受”,这虽是儒家的理想制度,但对历代都有很大影响。

 
我国有养老、优老的传统,古礼中对此有详细规定。《礼记·王制》说:“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九十使人受”,这虽是儒家的理想制度,但对历代都有很大影响。国家要养的老人有三种,一是贵族中的老者,称为“国老”;二是平民中的老者,称为“庶老”;三是为国捐躯者的老人,称为“死政者之老”。
 
养老作为一项礼仪活动,主要形式是天子在太学中宴飨三老、五更与众老。汉代通常认为三老、五更各为一人,分别由高级官吏中的老者担任。“更”,指阅世久深。三与五,据说取象于三辰、五星。汉代学者蔡邕认为,三老应是3人,五更应是5人,“更”乃是叟字之讹,也是老的意思。他的意见平实易懂,但是历来赞成他的见解者却不多。宴飨三老、五更,要为他们专设宾客之席,天子亲自到陈列酒馔处省视酒醴及珍馐佳肴,到门外迎接三老、五更。入门奏乐,主人亲行酌献之礼。“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西酳,冕而总干”。
 
优老是指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往往由国家颁布律令加以施行。如在田役方面,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家庭中可免除一名男丁的田役;90岁以上的老人,全家免除田役。在道路交通方面,规定车辆、行人见到老人要主动让路躲避。在刑律方面,规定70以上不得为奴,80、90虽然有罪,亦不加刑。礼经的这些主张,对后世的优老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汉初,刘邦即颁布养老、优老的命令。他规定,每乡择乡三老一人,每县择县三老一人,作为地方军政官员的顾问,“以事相教”;每年十月岁首,赐给酒肉。汉文帝元年(前179年),颁布养老令,规定80以上老人每月给米1石,肉20斤,酒5斗,90以上每年又赐帛1匹,絮3斤。根据文献及武威两次出土的简册材料,两汉时期养老、优老的法令还有以下的内容:
 
(1)高年老者赐给鸠首王杖,地位相当于年俸六百石的官吏,有出入官府,行于驰道 (皇家道路)之旁的权利。
 
(2)吏民如有骂詈殴辱、损坏其王杖者,以逆、不道之罪论处。(逆、不道之罪,将处以死刑。)
 
(3)种田免租,为市免赋,允许经营一般人所不许经营的卖酒的生意。
 
(4)假如不是为首杀人,可以免于治罪。出土简册记载了许多案例,当时犯有欺辱老人之罪的官吏、平民,确实受到“弃市”(死刑)的惩处。可见养老、优老法令在两汉是得到比较严格执行的。
 
北魏时,又有为高年老人授名誉官职的办法。当时,授官在板上书写姓名,如后世之委任状。孝明帝曾给京师地区百岁老人授予大郡板 (即大郡太守),90以上授予小郡板,80以上授予大县板(大县令),70以上授予小县板;地方上的老人则减等授板。这虽然只是虚衔,但是也总表示了一种恭敬之意。正光四年 (523年),孝明帝又下诏对年满70,应当退休的官员给予优惠照顾;不愿意退休者,可以不退。对于才能不足而愿意退休者,发给一半的俸禄。后来,隋代对七品以上的退休官吏,也有一定数量的米谷供应。
 
金代天德三年(1151年),沂州一名男子犯罪应处以死刑,但家中老母有病而别无侍奉之人,海陵王特准免予一死,命在家奉养老母。这是“独子留养”制度之始,后来定为法令,历代多沿用其例。
 
明洪武时规定,老人贫无产业而邻里称善者,80以上每月给米5斗,肉5斤,酒3斗;90以上每年加给帛1匹,絮5斤。永乐时,又准许70以上老人家中可有一丁免役侍养。天顺、成化时,规定四品、五品退休官员70以上不能自给者,每岁供米5石。百姓90以上者,每岁设宴款待一次,百岁以上由官府供给棺具。清代沿用明制,康熙时又规定,给百岁老人“升平人瑞”匾额,赐银建牌坊;节妇百岁给“贞寿之门”匾额,也赐银建牌坊。
 
历代养老、优老的法令和规定,体现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方面,然而,封建官僚体制又阻碍了它的实施与贯彻。汉文帝曾慨叹地方官吏把陈粟发放给老人,有悖于养老之意。明太祖也仍然在担忧,“虞有司奉行不至”。雍正元年 (1723年)诏书说道:“地方赏老人者,每州县动支数千金,司府牧令,上下通同侵扣,吏役意需索,老人十不得一……”(《清朝通典·嘉礼七》)
 
(责任编辑:潇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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