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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一书中关于管理人才的法治措施

2009-04-11 15:28
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作者:佚名
管仲倡导以法制措施管理人才,《管子》一书就有不少内容体现了这一思想,并且贯穿于人才的选拔、使用、赏罚的全过程。

管仲倡导以法制措施管理人才,《管子》一书就有不少内容体现了这一思想,并且贯穿于人才的选拔、使用、赏罚的全过程。

一、“选贤论才,而待之以法”

《管子》称颂先王之治国,“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管子·明法》)主张“论功记劳,未尝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人,不忘其劳。”(《管子·七法》)严厉批评“举毋能进毋功”,“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其分禄”(《管子·法禁》),以及“请谒任举”、“诌庚饰过”、“邪臣上通”、“便辟制威”(《管子·立政》)等错误思想和做法,从而把选取才中的假充伯乐谋私利、拜托保举走后门、献媚拍马拉关系等诸多弊端暴露在光天化日这下。在先拔人才上,《管子》主张任人唯贤,反对以资历、年限、门第等为依据,主张“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管子·小匡》)在这方面,《管子》制定了一些标准、条件和措施。

如《管子·山权数》就记载了对普通人中的贤才的选拔。《管子》要求“民之能明于农事者”、“民之能蕃育六畜者”、“民之能树艺者”、“民之能树瓜瓠劳菜百果使蚕不疾病者”,都要“谨听其言而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且给予奖赏。对这些有一技之长者,不可能全部录用为官吏,但都列入了档案,并规定了一定的待遇。《管子》还要求设立懂得“诗”、“时”、“春秋”、“行”和“易”、“卜”这几种技艺的官员,去发现和奖赏百姓中有此种技艺的人。

二、使用人才,“明分职”

《管子》主张,察能授官,选贤为长,故贤能之人大多被提拔各种官吏,使用人才,就体现在对官吏的管理上,管子主张人君要“修官上之道”(《管子·君臣》上),即把使用管众官吏的方法制度化。其内容这一就是“明分职”(《管子明法角》),即明确众官的职责。君主是“坐万物之原,而官诸生之职者。”(《管子·君臣》上)

必须通过明分职,而使“君臣奉法守职,百官有常”(《管子·正世》),才能有所管理。实际上,“明分职”就是对官吏实行岗位责任制。《管子 立政》篇对虞师、司空、司田、乡师、工师等的职责就做了具体规定。《管子 君臣》上篇也对辅相、百官谋士,特别是对民啬夫、吏啬夫的职责,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吏啬夫任事,民啬夫任教。教在百姓,论在不挠,赏在信诚,体之以君臣,基集成电路也以守战。如此,则民啬夫之事究矣,吏啬夫尽有訾和事律、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如此,则吏啬夫之事究矣。”

三、管理人才,“校官”、“省官”

在“明分职”之后,君主再“校官”、“省官”,即根据众官的职责对他们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管子 立政》篇就指出,正月初起,君主用五天时间亲自考核官吏。《管子》在盛赞那“察身能而授官,不诬于上;……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为“朝之经臣”(《管子·重令》)的同时,特别提醒人们尤其是那些负有选用人才责任的人,要特别警惕那种亡自尊大,自我吹嘘之辈。

明确指出“凡论人有要,矜物之人,无大士焉”、“犯错误名之人,无观士焉。”(《管子·法法》)要做到命名“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总之要通过“省官”、“校官”,使那些滥竽充数、沽名犯错误誉之徒,“不敢诬其所不能”。(《管子·乘马》)

四、重爵禄,行赏罚

就是在明确职责,检查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爵禄的升降、赏罚,对众官实行管理。《管子》认为“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主张反爵位、俸禄同官吏的职责、实绩联系起来,切实做到按事论能,使法量功,量罪恶行罚。如“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恶而行罚”,“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管子·明法解》)

对官员,“视其不可使,因以为民等;择其好名,因使长民;好而不已,是以为国纪”(《管子·侈靡》);对“劝国家,不得成而悔,从政不治不能,原野又多而发,讼骄,凡三者,有罪无赦”。(《管子·大匡》)要坚决反对“功多为上,禄赏为下”,“治行为上,爵列为下”,“权重之人,不论才能而得尊位”,“便辟左右,不论功能而得爵禄”等现象的出现,避免造成“上令轻,法制毁”的恶果。(《管子·八观》)切忌以喜怒行赏罚,做到“喜无以赏,怒无以杀”。(《管子·版法》)否则,“赏罚不信,五年而破,上卖官爵,七年而亡。”(《管子·八观》)别外,还特别注意对官吏的举荐贤能,也要赏罚有制。如“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而为之赏,有过无罪”;“官吏举荐州里称赞之人,是份内之事”、“有善无赏,有过无罚,吏不进,废弃”;而举荐州里无人称道之人,则“善为上赏,不善吏有罚。”(《管子·大匡》)如果乡属之长“蔽贤”、“蔽才”,则有五种罪。

(编辑: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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