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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给予”与“夺取”

2010-03-10 10:29
来源:大道·无为 作者:薛永新
“给予”社会者,长生;“夺取”社会者,终归是没有立足之地。

企业的“给予”与“夺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欣欣向荣,呈现复苏的景象。与此同时,一些“空手道”企业也乘机纷纷出笼,几乎全国各地都有它们的存在和活动。它们有的动作大一些,有的小一些;有的手段和计谋更复杂一些,有的则有更赤裸一些;有的活动范围广一些,达到跨市跨省甚至与海外联手;有的则较局限一些,仅在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它们有的存在时间长一些,有的则极为短暂;有的已经落入法网、受到制裁,有的则还在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虽然它们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危害程度各自有别,但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不是社会财富的真正生产者,也不是向社会提供真正服务的服务者。也就是说,它们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不是“生”的关系,而是“夺”或“刮”的关系。不提供真正的服务,不进行社会财富的生产,所以说它们对社会不是“生”的关系,用种种不法手段谋取不法利益,这利益何来,还不是来自于社会和公众,所以说,它们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是一种“夺”、“刮”的关系,是“取”的关系,而且是“不予而取”的关系。在它们当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那几家从事非法集资的所谓“企业”。剖析它们的情况,很能说明一些我们应当早一点明白的道理。
 
从集资几十个亿的那家企业看(详情已由多家报刊报道),他们也立了很多项目,也签了很多协议。这些项目要是真的去做,真的做了,这些协议要是真的履行了的话,还不能说对社会一点什么实际的东西也没有提供。但实际的情况恰恰是:他们任何项目也没有做,任何涉及到真正生产或服务的协议也没有履行。也就是说,对社会、对公众没有做出任何一点“贡献”。相反,他们是把项目和协议当作骗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运用的,运用的目的是直接获取非法利益,大肆挥霍,无恶不作。也就是说,是直接想要“利己”,而从不打算“利他”的。把它们当作企业来考察的话,只能说,它们的全部“业务”就是怎样窃取社会利益据为已有。
 
这样的企业当然离“大道”太远。合于道的企业,其“业务”就完全不同。
 
合于道的企业的全部业务总是围绕着怎样为社会产出社会所需的财富去进行的,或者是围绕着怎样向社会提供社会所需的服务去展开的。
 
合于道的企业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一点也不含糊,是一种“生”的关系,是一种“给予”的关系、“奉献”的关系。这一点与“天地之道”的“不自生”是相通的,一致的。
 
那么,那些玩“空手道”的企业为什么会纷纷倒台呢?用老子的思想和眼光来看,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因为它们专门“自生”,一点也不“生他”,违背了天地之道,从而也违背了人世之道,违背了企业之道。所以,即使玩到了十几亿、几十亿的规模,也一样是要倒台的。从它们的案例中,我们也看到,并不是拥有货币就等于拥有“大道”的,并不是拥有货币就真的能够“鬼推磨”一直推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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