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给予”与“夺取”(2)
2010-03-10 10:29
与它们的情形相反,代表我国企业现象主潮流的成千上万的企业,却呈现出由小到大、由不知名到知名,稳步健康发展的景象。我们可以把这些企业叫做发
与它们的情形相反,代表我国企业现象主潮流的成千上万的企业,却呈现出由小到大、由不知名到知名,稳步健康发展的景象。我们可以把这些企业叫做发展中的企业或成长中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征是:要么向社会提供了真正有用的、人们急需的产品(例如我们四川的长虹集团、恩威集团,以及省外的北大方正公司、联想集团等等);要么向社会提供了优质可靠的各类服务。这些企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这些企业的全部企业行为是“不自生”的,也就是这些企业存在的目的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社会、为公众而存在的。它们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是“生”的关系,是“贡献”关系,是“给予”而不是“夺取”。
当然,这些企业也从社会、从公众那里得到了应有的回报。这种回报,其实只是标志着社会、公众对这些企业报之以肯定,标志着社会、公众支持这些企业存在下去,标志着社会、公众需要它们的存在。事实上也正是这样,这些企业在处置社会回报的立场和做法上,也是遵循着社会、公众的期望进行的。他们要么扩大再生产,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要么进行研制开发新产品,以满足社会新的需求;要么进行技术设备改造,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他们总是围着社会转,以“利益社会、利益公众”为行为指针,而不是以“利己”为指针。
这样的企业,用老子的思想来衡量,就有“天地之道”的品格本色。“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这样的企业,即使一年到头只有十几万、几十万的企业利润,也一样能够存在下去,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只要它们能够坚守企业之道不变,就能在企业与社会之间不间断的良性循环中获得“天长地久”的“生存”。
从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的企业现象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企业长存之道并不在于货币资金的拥有情况;企业长存与否,在于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给予”还是“夺取”、是“不自生”还是“自生”。
“给予”社会者,长生;“夺取”社会者,终归是没有立足之地。
这就是从“天地之道”中引申出来的现代企业的长存之道。是企业“外其身而身存”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笑傲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