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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的境界 庄子的薪火之喻与“悬解”(一)(3)

2009-10-15 16:48
来源:李存山的博客 作者:李存山
三 在《养生主》中,薪火之喻是接着“老聃死,秦矢吊之,三号而出……”一段说的。庄子说:“始也吾以为其人也,而今非也。”这是从秦矢对老聃死

在《养生主》中,薪火之喻是接着“老聃死,秦矢吊之,三号而出……”一段说的。庄子说:“始也吾以为其人也,而今非也。”这是从秦矢对老聃死的哀哭,得出了他“非老君弟子”(成玄英《疏》)的结论。然后,庄子对众人之哭(“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都不以为然,说:“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倍”,成《疏》和《释文》都解为“加也”,成《疏》谓:“加添流俗之情”;《释文》又云:“本又作背”。我认为“倍”作“背”更符符合庄子的原意,“情”即真(《墨子·非命中》:“今天下之情伪,未可得而识也”,“情伪”即真伪;《庄子·大宗师》“夫道有情有信”,《徐无鬼》“君将盈嗜欲,畏好恶,则性命之情病矣”,“情”并当解为真),“背情”与“遁天”为偕语,是说“逃遁天然之性”(成《疏》),违背自然之真。“遁天之刑”,郭象《注》和成《疏》都解为因“遁天”而陷于哀乐之“刑”;我觉得将“天之刑”连读于意为长,“刑”指人之死,这是自然(“天”)赋予人的不可逃脱的必然命云或归宿 (成《疏》在“县解”之下有云:“且老君大圣,冥一死生,岂复逃遁天刑,驰骛忧乐”,是又将“天之刑”连读;《庄子·德充符》中亦有“天刑之,安可解”句)。此“天之刑”不可逃遁,庄子之“大哀”即生于此。

庄子智慧

然而,如果庄子的思想仅停留于“大哀”,那不就与众人见老聃死而哭一样了吗?可是,庄子并没有停留于“大哀”。死一一这一“天之刑”,虽然不可逃遁,但是对生死的哀乐、挂牵之情却是庄子要解脱的。在“天之刑”的后面,庄子说:

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古者谓是帝之县解。

“适”有偶然的意思,正因其偶然,人不可把握,它也就成为必然(“命”,《大宗师》云:“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来”指人之生,“去”指人之死。既然生死是不可逃遁的、必然的,那么庄子就由对此必然的认识,上升到“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的自由境界,这也就是“帝之县解”。“帝者,天也”(成《疏》);“县”,通“悬”。“为生死所系者为县(悬),则无死无生者县(悬)解也”;“帝之县解”即“天然之解脱”(成《疏》)。“无死无生”当然不是指佛教那样的逃脱生死输回的“涅槃”,而是指不把生死挂在心上,不“为生死所系”的一种精神境界。死是“天之刑”,是人所不能逃遁的;因有此“天之刑”,便乐生而哀死,对死戚戚然,悲恐不安,这就是“悬”了;一旦把生死看透,将生看作“时”(时机),将死看作“顺”(必然的归宿),对生死安然处之,不乐生也不哀死,这就把“悬”给“解”了。

庄子说“其形化,其心与之然,可不谓大哀乎”此“大哀”是从常人角度讲的对事实的一种认识和情感。庄子并没有停留于此,他要从对此事实的认识所引起的“大哀”中解脱出来,使“哀乐不能入”,这就是从“大哀”进至“悬解”了。

在“悬解”之后,庄子说:“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要理解这一薪火之喻,需要弄清庄子所谓“适来”是指从何而来,“适去”是指往何而去。

(责任编辑:南有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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