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兵、止战
战争的最高目的,是销兵、止战,追求和平。古兵家认为,进行战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灭不义之兵。“兵以销兵,然后兴兵;战以止战,然后合战。”(《投笔肤谈·上卷·本谋第一》)。这一观点,明确地提出了“以战止战”的思想。认为必要的兴兵,不是为了乐兵而是销兵,不是为了兴战而是为了止战。拥有这样的战争目的,“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它不仅确定了“义战”的政治标准,赋予了“义战”的历史使命,而且肯定了“义战”的历史地位。明确“帝王之武以止杀,非行杀也。”(《明太宗宝训·卷四·谕将帅》)。帝王使用武力是为了禁止杀伐,而不是为了滥施杀戮。所以施“德政”的一方,其战争指导思想,不是“去战”、“羞战”、“避战”,而是“以战去战”、“以战止战”。
(三)“讨不义”、“诛有罪”
“讨不义”、“诛有罪”,这是“义战”的政治目的和标准。古人把“义战”的目的确定为“讨不义”、“诛有罪”,即“挟义而战”。这样的战争,虽然也要伤人毁物,但由于是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所以“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司马法·仁本第一》)。“讨不义”、“诛有罪”的战争,不仅在战争的发起原由上有别于其他战争,在作战过程中也要体现其“仁爱”之心,“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奋、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同上)。进入有罪的敌国境内,不要侮辱神灵,不要狩猎,不要焚烧房屋,不要砍伐林木,不要夺取牲畜、家具,不要伤害百姓,并且要及时医治敌军的伤员等等。只有这样做,才能获得广泛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实现“讨不义”、“诛有罪”的政治目的。
(四)争名、夺利
战争的直接目的,是争名、夺利。《吴子》对各种战争的原因和目的作了一个简约的概括:“凡兵之所起者有五:一曰争名,二曰争利,三曰积恶,四曰内乱,五日因饥。”(《吴子·图国第一》),这是当时春秋战国时期战争爆发的直接具体原因,也是阶级社会带有普遍性的战争爆发的原因和目的。在古代社会,各诸侯国、各阶级、各民族、各政治集团之间的利益冲撞,无时不在。这样的战争,在奴隶主阶级、封建统治阶级之间及其内部频繁发生。包括尔愚我诈的权利之争、相互侵伐的领土之争、镇压百姓的暴力之争、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名分之争、仇恨积累的宿怨之争等等,充斥着整个古代社会,成为战争的爆发诱因和进行战争的直接目的。奴隶主和封建统治阶级,常常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动用倾国之人力物力,进行连年的征战,以扩大自己的权利、地盘和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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