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
军用物资设备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等,与部队兵员同为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些坚实的物质基础,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违犯有关规定,对军用物资设备造成破坏即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禀卒兵不完缮。为了保证作战需要,秦对士兵的武器保管有严格规定。“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如果发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损坏,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
秦朝军队
二是修筑城墙不合要求。秦代戍边者要负责修筑城墙等防御工事,工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部队防守任务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戍边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内即有损坏,主管者要受到罚一盾至罚一甲的不同惩罚;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为其他事情而影响修城任务按时完成,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三是军事训练不如律。训练有素的射手、熟练的战车驾驭者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秦律对这些特殊人员的训练有严格规定,违犯规定即为犯罪。“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战车驾驭者训练四年还不能胜任,教官要罚一盾,接受训练的人取消御者资格,服四年徭役作为惩罚。“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训练和选拔的弩机射手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艹鬼)者,耐。甲即兵,检阅和训练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冒充两支部队的话,军官要处耐刑。
四是冒领、倒卖军粮。军粮是重要的军用物资,秦律对吃军粮的资格有严密规定,不按规定冒领、倒卖军粮即属犯罪。“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殴(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左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冒领军粮被发觉要罚二甲,非官吏者加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主管县令、县尉、士吏罚一甲;私自出卖军粮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县司空等罚一甲,买军粮者罚二甲,军粮没收,主管县令、丞各罚一甲。对冒领、偷卖军粮的犯罪规定如此严密,受到处罚的人如此之多,显示出秦代对军粮供应的重视和管理的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