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代对军事犯罪的惩治及其特点
1.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
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主要有死刑、肉刑、赀刑、劳役、迁徙、撤职等刑罚。

秦朝军队
死刑。在秦代对军事犯罪者的惩治中,死刑是最常见的,而且执行方式各异,有斩(如白起指挥长平之战时规定“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戮尸(成蠕叛乱失败后,“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诛死(“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等,罪大恶极者要被枭首、车裂、灭族,如缪毒叛乱后秦始皇下令:“有生得(士毋)者,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即使罪犯逃亡他国,秦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重金购求,坚决惩处。如秦将樊於期逃亡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最后由荆轲把樊於期的首级送回了秦廷。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罪犯,都会处以死刑。
肉刑。敢死队不能勇敢作战,要在千人围观之下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蔸者,耐。”甲即兵,(艹鬼)即检阅军队,在检阅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充做两支,军官要处以耐刑。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而又谎称战死者,也要处以耐刑。
赀刑。针对军事犯罪者的赀刑主要有罚一盾、一甲、二甲三等。如士兵不能完成值勤任务,本人和主管的屯长、仆射要罚一盾;戍边者修城必须保证一年内不坏,否则主管者要罚一甲,副手罚一盾;如果发现兵器库的兵器管理不善而损坏,主管的丞、库啬夫、吏要罚二甲,永不录用。秦代惩治军事犯罪时多用赀刑,而且规定详细,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
劳役。戍边军士服役期未满而私自归来,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虚报阵亡而后人袭爵者,夺其爵,本人罚为隶臣;不是官吏者冒领军粮,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出卖军粮者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秦国对劳役刑的使用极其广泛。
迁徙。秦对军事犯罪者有时处以迁刑。如嫪(士毋)叛乱失败后,参与者尽被处死,“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大批舍人被牵连,迁徙到蜀中。
撤职。推为发弩啬夫者不合格,要被免职;县尉负责向百姓赐爵,如赐爵有误,要被撤掉县尉职位;县司马负责向军队选送马匹,如马匹不合格,司马要被撤职且不再录用;军官擅自从军中领取军粮者,要撤职且永不录用;县丞、库啬夫、吏如果对储藏在县中的武器保管不善,也要被撤职;主将指挥作战不力也会撤职,王龅就曾因作战不力而被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