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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军队严酷的军事管理制度(二)(2)

2009-10-06 16:13
来源:中华网 作者:佚名
五是夺中卒传。被征发的士兵在上前线时,要使用各地方的传车来运输装备和物资,秦法严惩夺取运输当中的军用物资的行为。“轻车、坼张、引强、中卒

五是夺中卒传。被征发的士兵在上前线时,要使用各地方的传车来运输装备和物资,秦法严惩夺取运输当中的军用物资的行为。“轻车、坼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轻车、坼张、引强、中卒均为当时军队中的兵种,其装备较多,必须用传车运输。如果有人夺取运输军用物资的传车,当地县令、县尉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六是募马不胜任。合格的战马是重要的军事装备,军队的战马由地方县令、丞、司马负责选送,如果选送的战马不合格要受处罚。“募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募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选送战马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到罚一甲或二甲的惩罚;还要削去官职,永不叙用。

  5.违犯兵役制度和军功赏罚规定罪

一是行戍不以律。指违犯兵役制度的各类犯罪。秦国的兵役制度十分复杂,按规定,编户到一定年龄必须服兵役。《秦律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否则主管的县啬夫、尉及士吏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县官不能把应服兵役者收藏为弟子(依附者),帮助他们逃避兵役,否则县尉、县令都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保证兵源。秦制,有战事时地方官吏和有爵者亦须服兵役,“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索引》:“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就是证明。《秦律杂抄》规定:“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服役者由县尉选拔,如果选拔出的啬夫和假佐等人员不服从命令服兵役,要罚二甲。

二是军功赏罚不如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日:“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军功是军人升迁的基本途径,所以秦在军功登记方面有严格规定。《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秦简《封诊式》记载了两个士兵争夺首级的案件,足以说明秦代军人为了获得军功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战友的首级冒充敌军首级领赏。秦对这类军事犯罪严加惩处,也就不足为奇了。《秦律杂抄》有“中劳律”,属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规定“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如有私自增加劳绩年数者,不但要取消劳绩,还要受到罚一甲的惩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死事即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责任编辑:刀光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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