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一元一国学网 > 历史 > 军事 >

春秋战国历史-常备军的出现

2010-04-22 16:44
来源:中华五千年 作者:秩名
春秋军制的特点,一是“兵农合一”,二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这是由古老的村社制和井田制决定的。
  春秋军制的特点,一是“兵农合一”,二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这是由古老的村社制和井田制决定的。但战国时由于列国普遍实行的变法运动摧毁了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了“兵农合一”的社会基础,因而导致了“兵农合一”为基础的兵役制度的改变。 

  这个变化首先是由秦国开始的。商鞅变法“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破坏了传统的井田制度。商鞅又“集小乡、邑,聚为大县”,以新的行政编制取代了旧的村庄体制。随着新的行政编制的出现,春秋时的国野界限完全泯灭了。于是,一种在新的国家授田制和行政编制上的军赋制度诞生了。《史记·秦本纪》说孝公十四年:“初为赋。”《索隐》引谯周说:“初为军赋也。”所谓“初为军赋”,与过去“因井田而制军赋”不同,是一种按户数按人口而征收的军赋。亦即秦墓竹简所说的“户赋”。以这种军赋为基础的兵役制度,是一种普遍兵役制。据《汉书·食货志》说是每一名到法定服兵役年龄的男子都要为国家服役二年,即一年为正卒,“给中都官”。一年当戍卒,戍守边疆,曰屯戍。又据《秦简·秦律杂抄》有罚服徭役,戍边四年的,可见服役期限可以超过一年。据《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29 岁的喜在秦王政“十三年,从军”。这就是依法服兵役。“屯戍”在《秦简·除吏律》中又曰“徭戍”。

  这种依法应征的“正卒”和“戍卒”已不再是民兵而是常备军。表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在新的具有封建性的授田民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以新的行政编制为单位,实行了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这种制度是与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民兵制度根本不同的。 

  秦国的普遍兵役制是比较典型的。山东六国的情况虽因史料的缺失,没有秦国记载的这样典型,但它们在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的基础上,都实行了新的普遍兵役制,则是没有问题的。据《商君书·徕民篇》说,商鞅变法以后,在韩、魏、赵三国出现了大批上无户口、下无田宅的贫苦农民,这证明在三晋,井田制和村社制已均告瓦解。据《管子·问篇》,战国时期齐国也出现了一批“未有田宅者”、“债而食者”的农户,这是齐国井田制和村社制破坏的标志。孟子向齐宣王宣传的明君要“制民之产”,实即要恢复井田制。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追述了一番井田制的优越性。这一切说明在战国中期以后,井田制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了。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兵役的负担就不能再与土地制联系在一起了,转而以户和人口为单位来计算。凡是适龄的男子都在可征发之列。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独占的权利,而成为全民应尽的义务。可见,由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制度向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的转变,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内容。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中国普遍兵役制的出现是与封建军制的诞生相联系的。 

  普遍兵役制的特点是全部适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战国策·齐策一》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齐临淄有七万户,每户有三名男子可供征发当兵,一役可以发兵21 万,这当然是普遍兵役制。
合作单位
  •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文化部
  • 教育部
  • 中国文联
  • 中国社会科学
  •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 高等教育研究
  • 孔子学院
  • 孔教学院
  • 孔圣堂
  • 大同书院
  • 问津书院
  • 中国文明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6-2019 湖北一元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0021768号-6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0595号
本网站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公益热线:027--8752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