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产权,造福员工
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起码大多数汉族官员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这样。名臣宋本出生在大都,自进士及第后,从翰林修撰累升至礼部尚书,原有的私宅因家贫被父亲卖掉了,本人“历仕通显,犹僦屋以居”(《元史》卷一八二)。
明代大体因袭其旧,但又有新的动向,就是不少部司自己盖房或买房。如当时制度规定,每个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使用若干名皂役做杂务,亦可不用而将皂役的工食银折算归己。《玉堂丛语》卷二记,谢铎任南京国子监祭酒时,把这些钱全积攥起来,“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国家租借给学官们的住宅一次性买断,使其所有权关系从国有变为机关所有,专供在本机关任职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钱。仔细推敲起来,用来买断产权的这些工食银,原来该按月分给各人的,谢铎的这一做法,从长远看是为后人办好事,从眼前看却是让现任者吃亏了,因为房子属机关所有,一旦调任或退休,还得退还。
相比之下,以礼部右侍郎兼北京国子监祭酒的林瀚,其做法更令人服帖。《明史》卷一六三称,林瀚“典国学垂十年,馔银岁以百数计,悉贮之官,以次营立署舍。师儒免僦居,由(林)瀚始”。就是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为机关盖住房,为众人谋福利。
这两条资料,还透露出一点信息,就是同样为两都的京朝官,若在国立中央大学任职,因别无“外快”收入,经济上更困难,仅交付一家人的房租也是不可小看的负担。
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典故纪闻》卷四)据此可知,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反。
(责任编辑:碎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