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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科举制度:考试违规了咋办?(2)

2010-08-09 10: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佚名
清朝不仅文科,武科和翻译科也规定了相应的罚科制度。武科复试始于乾隆时,仅实行于武会试。嘉庆六年(1801),命比照文闱磨勘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武乡
 
清朝不仅文科,武科和翻译科也规定了相应的罚科制度。武科复试始于乾隆时,仅实行于武会试。嘉庆六年(1801),“命比照文闱磨勘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武乡试的复试和磨勘。道光八年(1828),翻译科乡试,应试者满洲一百三十余人,蒙古二十余人。中式满洲举人八名,复试时因文理不通、错误太甚,被罚停科者四名。
 
晚清还曾实行过罚科的捐免制度。咸丰三年(1853)规定:宗室举人罚停会试两科者,可以捐银少罚一科。其先是宗室举人,后来可能范围逐渐扩大。至同治五年(1866),已经认识到它的严重性,因御史王师曾所奏,皇帝遂下旨废除了捐免罚科的规定。
 
由上可知,五代宋元时期的“殿举”与明清时期的“罚科”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因考试违规作弊或“文理纰缪”,对应试者考试资格的暂停,但在内涵上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被殿举,注定他该科是落第者。而明清时期被罚科者,则是该科已经中式,但又不能直接进行下一级的考试,需待一至三科之后才能接着应考。
 
被罚科的原因
 
推究应试者被罚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考场舞弊。明代田吉,万历三十八年因殿试时怀挟,被罚三科,天启二年始成进士。清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数十人被罚科,主考官柏葰,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因科场案被杀的内阁大学士。
 
(二)字体潦草、违规犯忌、文理纰缪。康熙五十七年戊戌科江南乡试,程思恭首场因为颠倒了“大哉圣人之道”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两句的顺序。虽被取中,却被罚停一科。道光二十三年又规定:“……复试诗文疵谬,诗失粘,抬写错误,不避御名、庙讳、至圣讳,罚停会试、殿试一科或一科以上。”
 
(三)官场斗争。明末,艾南英天启四年乡试中式,因考官丁乾学、郝土膏发策诋毁魏忠贤,艾南英在对策中也有讥刺之语。触怒了魏忠贤,结果考官被削籍,艾南英也被罚停三科。终未成进士。清朝的窦光鼐,诸城人,性格伉直,与和珅有隙。乾隆六十年乙卯科窦为会试总裁官,所定第一、第二名为浙江人王以鋙、王以衔,乃同胞兄弟。和珅欲藉此兴大狱以倾窦,“摘元墨小疵罚停科”,致使会元王以鋙于嘉庆六年始成进士。
 
(四)平时违法犯纪。明万历三十八年,浙江举人闵于径,因“故纵亲族挟带私盐”,被“罚停两科会试”。
 
罚科的轻重
 
纵观从五代至清末近千年的科举考试实践,乡试、会试、殿试三级都存在罚科现象。尤以乡试、会试这两级考试为多见。乡试违规或作弊,情节相对轻微,构不成“褫革”的,就罚停会试。又视其情节轻重,五代、两宋时期,罚一至五科不等。元明清时期,一般罚一至三科。会试违规或作弊,则罚停殿试。殿试违规或作弊,也罚停殿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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