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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禁书述略

2011-02-28 09:05
来源:凤凰网 作者:刘孝平
《剪灯新话》是瞿佑于洪武年问创作的传奇小说集,歌颂了自由恋爱,指斥了官场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封建社会的黑暗。

  明代私人刻书不像宋元时期受到政府的层层监控,政府放松了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任何书籍的出版。


  有明一代,政府对图书市场有诸多限禁,一旦违反,惩罚是十分残酷的。


  1、禁天文图谶、邪教异说


  洪武六年(1375)颁发的《大明律》规定:“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对于撰写、刊行、销售或使用“妖书”的处罚更加严厉。《大明律》规定:“造谶讳、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朱元璋以后的皇帝对此也都很重视。成化八年(1472),宪宗下诏在各地出榜,晓谕民众,不许私藏和传习妖书。成化十年(1474),都察院左都御史李宾等奏请“备录其妖书名目榜示天下…‘传司者必有刑诛”。宪宗诏准。其中妖书名目有《换天图》《飞天历》《聚宝经》《太上玄元镜》等共计88种。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吏部马文舁又向皇帝进言,建议由都察院统一出具晓谕民众的榜文,再由各地翻印张贴,令收藏妖书者在半年内自首,将书送官烧毁,即可不予处分;地方官如乘机私自抄录民间交来的“妖书”,也作为收藏及传习者治罪,同时命令地方官继续访辑,如有以妖书妖言惑众的,即行捕治。他的建议也被采纳施行。除此之外,皇帝有时还在地方官员赴任前,特地训示他们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如成化十三年(1477),宪宗就曾在郧阳巡抚吴道宏赴任前发布指示,要他到任后时常省谕民众,不许收藏应禁之书及捏造妖言。


  2、禁“奸党”文字


  燕王朱棣以武力夺取建文帝的皇位之后,就把誓死效忠建文帝的大臣指为“奸党”,悬列名者50多人,均被诛杀且祸及九族。“奸党”中的着名人物有方孝孺、练子宁、茅大芳、齐泰、黄子澄等。这些被杀者的着作被指为“奸党”文字。朱棣下令,对被杀者的文字着作一概交出烧毁,私自收藏者杀。永乐三年(1405),庶吉士章朴“坐事与序班杨善同诖误,家藏有方孝孺诗文,善借观之,隧密以闻。上怒,逮朴,戮于市,而复善官”。在这样的禁令下,方孝孺的诗作在宣德后始稍有传播,故其中阙文脱简颇多。方孝孺的其他着作,如《周礼考次》《大易枝辞》《帝王基命录》《文统》等,则皆散佚不存。不仅对方孝孺的着作是这样,对殉难诸臣以及一切与建文帝有关的文字也是如此。永乐九年(1411),通政司上言:“黄岩县民告豪民持建文时士人包彝古所进楚王书,聚众观之,书中多干犯语,请下法司究治。”旧由此而兴起的这类文字狱,大概不会少吧。


  3、禁亵渎帝王圣贤的词曲、小说、纪闻


  3.1禁亵渎帝王圣贤的词曲、小说


  明代对杂剧创作禁令甚严。在《大明律》中就有“禁止搬做杂传律令”条款:“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尔扮帝王后妃、忠臣节烈、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扮者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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