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禁八股文选本
明代八股取士制度,导致了八股文选本的热销。各地书坊争相刊行,建阳的书坊刊行最多,超过百种。弘治十二年(1499),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奏请利用福建建阳书坊发生火灾,古今书板荡为灰烬的机会,将那些“晚宋文字及《京华日钞》《论范》《论草》《策略》《策海》《文衡》仪髓》《主意》《讲章》之类,凡得于煨烬之余者,悉皆断绝根本,不许似前混杂刊行”,又建议“仍令两京国子监及天下提学等官,遇有前项不正书板,悉用烧除”。孝宗将这个奏疏交礼部议论,礼部主张:“《京华日钞》等书板已经烧毁者,不许书坊再行翻刻。”孝宗诏准。这样的措施对于八股文选本泛滥的局面,大概没有根本的扭转,因此,到了正德十年(1515),南京礼科给事中徐文溥又上奏:“近时时文流布四方,书肆资之以贾利,士子假此以侥幸,宜加痛革。凡场屋文字,句语雷同,即系窃盗,不许誊录。其书坊刊刻一应时文,悉宜烧毁,不得鬻贩。各处提学官尤当禁革。如或私藏,诵习不悛者,即行黜退。叼武宗诏准。八股文选本毕竟不是孔盂程朱的直接言论,读这样的东西,自然不如读《论语》《孟子》与程朱原着。而且士子们读八股文选本是“觊侥幸而决科”,“一旦科甲致身,利禄入手,只谓终身温饱,便是平昔事功,安望其身体躬行以济世泽民哉”?与明廷提倡程朱理学为封建王朝牺牲一己利益的本衷相违背了。简言之,明廷禁行八股文选本的实质都是要把士子们牢牢地规范在程朱学说的思想框架里,防止这些官员的预备队伍演变为程朱理学的叛逆。
7、禁官颁教材违制改制
明代初期和中期,很少有假冒伪劣图书,这是因为在明初时,政府对“五经四书”和一些重要的图书,采用“钦颁官本”作为样式,规定只能“依样翻刻”。例如《御制大诰》是重要的政令书,当时规定每户都要备一本,最初是经厂刊行的,各地大量翻印,朱元璋很是不满,在《大诰续编》的后序中专列了一条:“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舛,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画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致以重罪。”嘉靖十一年(1532)十二月,福建提刑按察司发出公函,通知建宁府:“照得五经四书,士子第一切要之书。
旧刻颇称善本,近时书坊射利,改刻袖珍等版,款制褊狭。如‘巽与’讹作‘巽语’、‘右古’讹作‘犹古’之类,岂但有误初学,虽士子在场屋,亦讹写被黜,其为误亦已甚矣。该本司看得书传海内,板在闽中,若不精校另刊,以正书坊之谬,恐致益误后学……”
为了加强管理,按察司对建阳书坊业做了三条规定:
①颁发一批官刻五经、四书的标准本。命建阳知县“拘各刻书匠户到官,每给一部,严督务要照式翻刊,县仍选委师生对同,方许刷卖”。
②明文规定,书坊刊行的书籍,书尾就刻匠户姓名查考,再不许故违官制,另自改刊。如有违谬,拿问重罪追板割毁,决不轻贷”。
③“仍取匠户不致违谬结状缴来”,命各书坊都要写出遵规守制的刻书保证,具结画押后上交官府,作为检查处理刻书质量的凭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明代对出版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但总的来说,政治气氛比较宽松,活动余地很大,对图书的限禁往往有头无尾,如对戏曲、小说和“奸党”着作的限禁,到最后都是不了了之。这固然是由于明代统治到最后力不从心,可是对出版文化,未尝不是一种契机,因而明代出版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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