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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

2011-05-24 09:5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何宁生
中国古代的盛世,多被称为“之治”,这说明“治”是“盛”的状态标志,而“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律的适时调整和相对完备。因此,翻开中国古代立法的历史画卷,不难觉察其

 


大唐《开元礼》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西周“成康之治”、西汉“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明代“永宣之治”、清代“康乾盛世”等六次盛世。这些盛世通常发生于王朝前期,且具有如下共性:君主较为贤明、经济繁荣、政局稳定、国泰民安、军力雄厚、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不难看出,具备较为良性、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及其贯彻机制,既是形成盛世的外在标志,又是构建盛世的内在条件。

  一、法律体系被适时修补且相对完备

  中国古代的盛世,多被称为“之治”,这说明“治”是“盛”的状态标志,而“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律的适时调整和相对完备。因此,翻开中国古代立法的历史画卷,不难觉察其盛世情结,每一个盛世的出现都伴随着立法的完备和制度的建树。

  汉文帝即位之初,便下令除苛法,“尽除收孥相坐律令”,废“诽谤、妖言之罪”(《汉书·刑法志》)。汉景帝初即位,又更定法令三十章。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汉文帝和景帝还进行了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罚改革,这就是“除肉刑”。据《旧唐书·刑法志》:唐太宗登基伊始,即命人对唐高祖所定《武德律》逐一讨论、修改,制成唐律定本《贞观律》;同时因人“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令参掌删改之”;还删修、制颁了《贞观令》、《贞观式》和《贞观格》等各种法律形式典章;从而构建了唐代颇为周密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开元盛世的唐玄宗开元年间也是唐代更法创制最为频繁的时段:五次删辑律令格式;编撰《唐六典》,开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编纂《开元礼》,肇始国家正式编礼活动;撰定《律令格式事类》,发端“刑律统类”法典编撰形式;下敕作一系列律法补充规定,仅从《唐会要》卷39、40、41中即可找到二十多个相关敕令。唐玄宗对律法的频繁删修增补,使唐朝律法更臻完善和成熟。

  据《清史稿·刑法志》:康熙即位初即批准刑部校正律文;康熙十九年编成清朝第一部规范各部、院活动的行政规则——《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九年完成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康熙会典》;还制定了《钦定中枢政考》、《理藩院则例》等一些行政专门法。乾隆年间不仅对已存的基本法典和专门法规进行了续修,而且制定了大量的专门法和特别法:登基初命人对《大清律》逐条逐句加以考证,重新编辑,完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且严密周详的《大清律例》;修成《乾隆会典》和《乾隆会典则例》;制定和续修《户部则例》、《工部则例》、《吏部则例》、《理藩院则例》、《台规》等十余部行政、监察专门法以及《蒙古律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苗疆事宜》等近十部民族区域特别法。乾隆朝广泛而纷繁的更法修律,拓展了法律作用的领域,且使清朝民族区域立法达到顶峰。

  盛世君主打破对“先王之法”的定性依附和尊奉的传统习惯,不拘旧制,致力于法律的厘正和修善,构建了更具有时代性和适应性且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盛世的形成营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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