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2)
2011-05-24 09:57
二、在刑法上简法轻刑 在古代百姓眼中,刑法就意味着棍棒、刑具和监狱,面目狰狞而可惧。因此,繁法严刑还是简法轻刑,是鉴别仁政还是暴政的核心标准
二、在刑法上简法轻刑
在古代百姓眼中,刑法就意味着棍棒、刑具和监狱,面目狰狞而可惧。因此,繁法严刑还是简法轻刑,是鉴别“仁政”还是“暴政”的核心标准,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关乎社会治乱和王朝兴衰。为此,那些生长于王朝前期,对政严法峻、横征暴敛所演绎的“江山易改”结局感悟尤深的盛世君主,无不致力于“简法轻刑”,即简约刑律,降低刑罚重度。
《史记·孝文本纪》称:汉文帝在位,“有不便,辄驰以利民”,即对不便百姓的禁令条例一律予以宽减,以利民众;特别是文帝全方位“除肉刑”即主要以笞刑取代墨、劓、刖等割裂肢体之肉刑的刑罚改革,基本终止了中国自古以来酷烈的至残刑罚,其对“轻刑”的意义非凡。与此同时,文帝还将终身劳役刑制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无怪乎班固称汉文帝“禁网疏阔”、“务在宽厚”(《汉书·刑法志》)。汉景帝对“轻刑”尤为重视,曾宣布“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废除了惨毒的“磔”刑;下诏“死罪欲腐者许之”、“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即允许死罪犯选用他刑代替死刑;他鉴于文帝刑罚改革仅重手段变更,忽略刑罚重度,还两次下诏减轻笞刑,并制定《箠令》,为笞刑的施行制定了具体规则,从而真正使刑罚的重度大幅度降低(《汉书·景帝纪》)。
唐太宗本着“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原则,修律时大规模精简重刑:《贞观律》较旧律“减大辟者(死刑)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创设减死之刑,替代可恕之死犯的死刑,从而使“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鉴于背关五脏,唐太宗还曾下诏“罪人无得鞭背”,废除笞打背部的酷刑。
康熙在所制定的《刑部现行则例》中将《大清律》原定以杖换笞时“以五折十”改为“四折除零”,且规定,徒、流刑加杖的须到发配地后方可折责。(《清史稿·刑法志》)
三、在经济上取徭轻赋薄之策
赋役制度涉及民生,关系经济发展,影响民心向背,因此,盛世总是与薄敛形影相随。据《汉书》:汉文帝在汉高祖“十五而税一”的基础上数次减税率:二年赐民“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十二年又赐民“租税之半”,降至六十税一;十三年遂“除田之租税”,即废除土地税。汉景帝时虽恢复土地税,但仍为“三十税一”极低税率。另外,文帝二年曾在诏谕中强调,“务省徭费以便民”,景帝亦在诏谕中专门提到“省徭赋”的利民举措。
唐太宗和唐玄宗都曾多次下诏减免某地租赋和徭役,并通过法律和敕令责令地方官“轻徭”:《唐律》规定,“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据《唐大诏令集》,唐玄宗在数次劝诫官吏的敕令中也强调“徭役必平”,并将此作为察职和考核官吏的标准。
康熙五十一年,发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重大决策,还宣布三年之内全国普免钱粮一次,均为旷古所无之事。乾隆将始于雍正的“摊丁入亩”政策推至全国,这种地丁合一的税制,取消了我国古代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
徭轻赋薄,减轻了农民负担,推动了生产发展,奠定了民安国富之盛世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