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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3)

2011-05-24 09:5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何宁生
四、在司法上慎刑恤杀 史云: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总目吏部政书类》)盛世不尚刑,表现在司法上便是慎刑恤杀,即谨


  四、在司法上慎刑恤杀

  史云:“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总目·吏部·政书类》)盛世不尚刑,表现在司法上便是慎刑恤杀,即谨慎定罪量刑,不乱罚滥杀。

  《汉书·刑法志》对文帝时司法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的称誉,即罪有疑点难决者,从轻或免予治罪,以致罚刑大量减少。汉景帝为使官吏慎重执法,避免用刑失当,两次颁布谳疑狱诏,要求对疑难案件必须重新平议复审(《汉书·景帝纪》)。据《旧唐书·刑法志》记:唐太宗对充分体现“宽仁慎刑”司法原则的录囚(虑囚)制度——通过讯察狱囚来监督司法、纠平冤狱之制十分重视,不仅本人常躬亲录囚,且明令“诸狱之长官,五日一录囚”。使录囚制度化、常态化。贞观二十一年后,唐太宗“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亲自案问”,使皇帝录囚成为常制。

  死刑攸关人命,社会反响巨大,对死刑慎重与否,事关朝廷口碑和社会安定。《汉书·文帝纪》称汉文帝在位的二十三年,“断狱数百,几至刑措”。即普天之下断决死罪不过数百,近乎不用死刑。汉景帝时曾颁诏,强调“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并规定“疑狱奏谳”(《汉书·景帝纪》)。唐太宗、玄宗对死刑决断极其审慎,据《旧唐书·刑法志》:贞观五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前定死刑三复奏皇帝核准改为京城五复奏、州县三复奏,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且诏敕要求,“据法合死而情有可矜者,宜录状奏闻”。唐玄宗亦在《恤刑制》中规定,“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恶罪,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详所犯轻重,据状以闻”。据史载,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者二十九人”;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新唐书·太宗本纪》;《旧唐书·刑法志》)。唐代人口大致在四、五千万,年断死罪者仅数十人,旷古罕见。据《清史稿》,康熙曾“诏治狱勿用严刑轻毙人命,违者罪之”;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乾隆对由朝廷枢要官署协同审核死案并奏报皇帝定夺决断的秋审、朝审制度倍加重视,不仅将这一凸显“恤杀”之制完善和规范化,且对题奏的死囚案犯清册总要“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遍,必令毫无疑义”,而后还要“与大学士等斟酌再四”,然后裁决,足见乾隆对死案核准的一丝不苟和决裁的慎之又慎。

  何宁生(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柑柠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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