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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旅游者:自我保护和增大收益

2009-04-15 09:51
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作者:吴俊
1998年春,只花了三千元就赴泰国旅游的游客们,归来后却懊悔不迭:出境之后,被导游“导”入一个又一个购物点,如果想看名胜,就必须另外给导游付小费。据分析,赴泰国旅游的的

1998年春,只花了三千元就赴泰国旅游的游客们,归来后却懊悔不迭:出境之后,被导游“导”入一个又一个购物点,如果想看名胜,就必须另外给导游付小费。据分析,赴泰国旅游的的正常费用远不是三千元,可是由于旅行社之间竞争激烈,以60%的机票价格拉客,所以不得不利用其它的途径把损失补回来;导游也要靠工资外收入来补充。

商家的苦衷是业内的问题, 游客却没有义务为宏观中观的经营管理承担风险,因此,游客如果想要保护自己,就必须学习和运用社会学知识。知识越多,损失就会越少。知识的多少,取决于游客知道多少实事,掌握了哪些认识社会的方法,以及能够从哪些角度来认识社会。

例如,上述的实事披露之后,如果还有游客去泰国旅游,就要留个心眼儿,事先跟旅行社订下合同:“就旅游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乃至饮食标准等签订详尽的合同及违约责任。”还可以把费用分成两次或三次交付,事先选择两三家旅行社,如果前期发现上当,可以拒付未付款,转雇其它旅行社。

游客掌握了寻找因果规律的方法来获取社会知识,就不但会想到订合同, 还会想到订了合同有多大效果。寻找基本因子的方法能够帮助游客判定合同有多大可能被执行:行政管理、法制秩序、每万人的平均律师人数等等,都是与合同效果有关的“基本因子”。

从行政管理这个 “基本因子”来看,1995年之后在中国执行旅游合同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从1995年1月起,中国旅游系统已开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一、二、三类旅行社分别需交纳六十万、三十万及十万元保证金。一旦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北京市在1995年已撤消了三十八家服务质量差及交不出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有了大环境的控制,还需要“培训” 旅游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方法:与旅行社签了合同之后再交钱;这样就能大大减少损失。

社会知识更多一些的游客能够认识到:复杂的社会状况与行政管理这种“基本因子”的关系是“非钱性”的,合同能不能履行还取决于其它的许多因素。即使所有的合同都能履行,游客的利益还与订合同的水平有关系。社会知识越多的人,订的合同就越详细,越不能让对方钻空子。这就要求游客理解寻找可测系列的方法, 从更多的“实事” ,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应该把一些什么样的内容写到合同之中去:经济的,文化的,不同角色的,等等。

订合同, 是参团旅游者出门前的头等大事。 为了这件事, 有许许多多的的内容可以“培训”:旅游的目的,去哪里,走什么路线,游什么景点,看什么节目,见什么人。

对于 “自助旅游者” 来说,社会知识就更重要了:“自助”就是不依靠旅行社的帮助,“自己帮助自己”。旅行社的好处是“花钱省心”。可是在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费心”,不然就可能“花钱烦心”。有些人不愿意冒着“烦心”的危险去旅游,还有的人跟本就不愿意在旅行社的服务上 “花钱”,也有的“旅游家”认为旅行社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自己的游兴,就采取不靠旅行社的“自助旅游”方式。

不愿意把钱花在旅行社上的游客,不一定都是花不起钱。相反,没有经验的自助旅游者,可能并不比参加旅游团省钱,只有当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之后,才可能更省钱。自助旅游可以一举两得:旅游名胜,积累阅历。所以,自助旅游者大多数是缺少人生阅历的年轻人,或者是早就有了自助旅游经验的人。有了许多人生阅历却缺少旅游经验的成年人和老年人,很少自助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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