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一元一国学网 > 经典精选 > 名著名作 >

唐诗百话:李商隐《七言绝句》(2)

2010-01-25 10:54
来源:国学导航 作者:施蛰存
李商隐的诗,有很大一部分是写他在政治上的遭遇,有明说的,有隐喻的。这首《过楚宫》诗,我以为可能是大中四年令狐綯为宰相时写的。第一句“巫峡
  
  李商隐的诗,有很大一部分是写他在政治上的遭遇,有明说的,有隐喻的。这首《过楚宫》诗,我以为可能是大中四年令狐綯为宰相时写的。第一句“巫峡迢迢旧楚宫”,这个“楚”字很巧妙地借用作令孤楚。这时他早已不在令狐楚门下,令狐楚的家岂不已成为既远又旧的地方。第二句是把“云雨”比喻权势,令狐楚虽然已死,但他的权势还没有衰败,因为他的儿子又当了宰相。第三句是比喻别人都沾受了令狐父子两代的恩泽,第四句以襄王比自己,只有我在回忆当年的美梦。  

  我把“至今云雨暗丹枫”一句讲作“权势还没有衰败”,可以有一个旁证。就在这首诗的下面,接着还有一首题作《深宫》的七言律诗。这两首诗恐怕是同时所作,因为意境差不多。《深宫》的结尾二句是:“岂知为雨为云处,只有高唐十二峰。”意思是:“想不到掌握大权的,只有令狐家。”冯浩也说这首诗“与上章托意无殊,而吐词各别,真妙于言情者。”我想把他的结句改为“真妙于讽谕者”,那就明白了。  

  屏风  

  六曲连环接翠帷,高楼半夜酒醒时。  

  掩灯遮雾密如此,雨落月明俱不知。  

  这是一首咏物诗。题目是“屏风”,诗就描写屏风。四句诗,说的都是关于屏风的事。这种创作方法是“赋”。第一句写屏风的形状,一共六扇,钩连起来可以转折的,放在翠绿色的帷幕边。第二句写屏风所在的时地。高楼上,半夜里,主人酒醒之时。第三句写屏风的作用:掩灯、遮雾,把室内室外的一切光与景都严密地挡蔽了。第四句写屏风的效果:使室内的人不知一切外边的事,还是天晴有月亮呢,还是在下雨?  

  很明显,初学诗的人也可以感到这首诗不仅是咏屏风,它还有言外之意。把屏风比喻为一种阻挡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物,而它的主人又是在高楼上,半夜里,并且酒醉才醒的人。这是一个不能明察秋毫,而易受蒙蔽的人。诗题是“屏风”,那么这首诗可以解释为讽刺蔽贤之人。但冯浩以为不是。那么,从“雨落月明俱不知”这一句看,也可解释为讽刺被蒙蔽的达官贵人。但是,另外也可以把第二句和第四句认为是作者自写,那么,屏风对于诗人,就成为欺瞒他的小人了。  

  在李商隐的七言绝句诗中,这一首是写得最浅显的。它不是有什么寄托,而只是有所比喻,因为它并不象专指一件事,这就是“赋而比”的创作方法。至于这首诗的措辞,也不能说是婉,最后一句未免说得太显露了。  

  旧将军  

  云台高议正纷纷,谁是当时荡寇勲。  

  日暮霸陵原上猎,李将军是旧将军。  

  东汉明帝永平三年(公元六0年),下令把辅助光武帝建立中兴大业的三十二位功臣大将画像于云台。在后世的文学词汇中,云台就作为一个论功行赏的地方。这首诗的第一、二句是说云台上议论纷纷,决不定谁是当时扫荡敌人的功臣。第三、四句也用了一个典故:西汉时名将李广告老家居时,有一天,带了一员卫士入山打猎,在农村里朋友家饮酒,不觉夜晚,已到宵禁时间。回到霸陵旗亭,被一个喝醉酒的霸陵尉斥骂,不准通行。卫士便说:“这是前任李将军。”霸陵尉道:“就是现任将军,也不许犯禁夜行,何况你这个前任将军。”这个故事形容人间的势利,以李广那样立大功的人,一到退休林下,失去权势,便为一个小小尉官所瞧不起。李商隐在这首的第三、四句概括了这个故事,联系上面两句,可以知道这首诗是写一个功高的将军,非但不能画像于云台,而且为卑官小吏所轻视。那么,李商隐所同情的“旧将军”是谁呢?冯浩以为是李德裕。因为宣宗大中二年七月,曾命令继承太宗的故事,增画功臣图像于凌烟阁上,想必当时一定有纷纷议论,谁应该算是功臣。李德裕有攘回纥、定泽潞之功,可是非但没有被定为功臣,而且已于上年贬官为潮州司马。当年十一月,又贬为崖州司户参军。李商隐这首诗,作于大中二年,为李德裕鸣不平,情事完全符合,用典也非常贴切,我以为冯浩的笺释是无可否定的。这是一首艺术手法很高明的讽喻诗。

  【附记】  

  刘言史有《乐府杂词》三首,其第三首云:  

  不耐簷前虹槿技,薄妆春寝觉仍迟。  

  梦中无限风流事,夫婿多情亦未知。  

  此诗与李商隐《闺情》诗同。刘言史与李贺同时,略早于李商隐,不知是一诗误入二人集中,或二人各有所作,偶尔意同。

  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明德)

视频
图片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6-2019 湖北一元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0021768号-6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0595号
本网站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公益热线:027--8752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