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通过对经验现象的广泛收集提炼,以有无范畴为核心,深刻阐述了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问题,以此为基础,对人生的意义与价值,展开了多方面的说明。正是老子的伟大思想创造,建立了中国哲学的思想范式,成为未来哲学家的哲学教科书,后来者正是在不断从老子思想中汲取营养,推动着中国文化发展成熟。
言简意赅的五千言《道德经》,由于在对各哲学问题的具体分析过程中,往往只是提示性地概括描述,没有充分展开,这为后人深刻理解老子思想,造成了相当的难度。其中“道法自然”的命题,虽然人们普遍承认其思想的合理性,但对于老子论述存在的问题,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试图在老子哲学的整体框架下,对其精义与不足的方面予以细致讨论,以期加深我们对老子哲学的理解。
一 “道法自然”命题的理论结构
关于“道法自然”命题的提出,老子是这样进行分析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这一简短的说明,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层次:从“有物混成”至“可以为天下母”,为第一段落。老子在这里,使用了“先天地生”的说法,用以说明道的超验性质。从“吾不知其名”至“强为之名曰大”,为第二段落,谈主客体之间的同一与疏离关系。从“大曰逝”至“而王居其一焉”为第三段落,主要讲普遍性与差别性问题。最后则从精神自觉的过程,提出了“道法自然”的命题。而以上四个段落显然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果不这样的话,就无法得出“道法自然”的结论。而我们对老子上述论断的认识,必须结合其它内容,才能得到准确的把握。下面,让我们追随老子的思考,看他是如何认识这些重大哲学问题的。
老子首先指出,有一“混成”之“物”,先于天地存在,因此“可以为天下母”。但他在前面业已指出,“有物混成”是“先天地生”的限定,又表明它们之间不可分离的联系。此“混成”之“物”具有寂寞无偶的特征,因而说是“独立”。这不仅指此“混成之物”没有可匹配的对象,而且说它始终如一,自身永远没有变化。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说“不改”。它周遍宇宙,无处不在,可是永无面临危险的可能性,所以说“周行而不殆”。换言之,它是绝对圆满的存在者。与“先天地生”的认识规定形成对应的是“可以为天下母”,而不说它就是“天下母”,可知“可以为”指具备养育天下万物的母亲的德性与功能,但不是“天下母”,说明天下万物并非是由“混成”之“物”中诞生。这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严谨的意义链条,所反映的哲学认识就是后世所谓体用不二的思想。
那么,它是人类认识的直接对象吗?老子予以断然否认。“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自称,不是自己不“知”它有没有,而是不知者“名”。如果知道其“名”为何,意味着它是什么已为我们的感性知觉所把握。但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自我是有限的存在者,而此“混成”之“物”,乃“先天地生”者,在自我未生时它早就存在了,又如何可以为自我的感性知觉知其如何呢?可是它又为自我的理性能力观照,因此是理性直观的对象,而非知性的对象。因为是理性直观的对象,我们以自己生命的全部能量,可以知道它是实在,但不能说知道究竟具有哪些可被感性知觉把握的具体规定。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在它敞开的通道中徘徊,因为它具有可供事物通行的属性,因此我们为它赋予一个“道”的概念。可是由于我们对它真正的内涵并不清楚明白,仅知万物都在它敞开的通道中徘徊这样很少的事实,但有此德性已足够伟大无比了,因此我们勉强把它叫做“大”。
通过对认识的不同对象区分,老子在明确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同时,又使我们看到主客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接着他以一连串的具体规定,指明了他所谓“大”,究竟是从哪种认识角度提出的。“大曰逝”之“逝”,就是消失的意思,就是“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的“无物”。它消失在哪里,是“逝曰远”,不是不存在了,而是说隐藏于在那极为遥远的地方。此处之“远”不单纯指空间距离,同时也指时间跨度。真是令人万分惊讶,“远曰反”,那遥远的极限就在于起点。“反”显然包含着双重规定,一指循环,一指否定。这种循环与否定的内容,就是在此之前所涉及到的那些思想认识。而“大”在认识上,具有层次之分,老子告诉我们,从我们的经验出发,使认识抽象至极限,“道”为“大”不言而喻;而“天”同为“大”,这也显而易见,因为我们视线所及,无不为“天”包容;“地”也为“大”,理所当然,万物为大地承载;“王”又为“大”,因为他是“天下”的主人。在我们意识所能投射的领域,可知有四“大”,而“王”享有一席之地。老子指出,他的认识思考方法,正是从“天下”的人类社会,推演至承载万物的大地,又从大地提升至更为抽象的不可及的天的天空,最终达到对道的领会。
老子以上述认识为基础,得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结论。这一认识过程,老子显然经过了简化处理。而从具体的逻辑关系上说,人类是在对大自然的效法学习中,使自我走向完善。而包容大地的无限穹空,我们经验中意识到的这种差别,这种大小等级关系,不能不使我们确信,日月交替四季推移,才决定着大地的周期性变化。这就是“地法天”的逻辑依据,这一认识当然与老子身为史官,是天文学家有关。至于“天法道”如何可以成立,是因为天之道依然可以为我们测度,不与我们的经验互不相干。当我们达到“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的理性观照的世界,气象万千的大千世界,其运动变化的规律性不正说明,它们都遵循着同一的普遍必然道路新陈代谢吗?如果这一为宇宙万物必然遵循服从的普遍绝对的原则,不在自身之内,这就不是“混而为一”,则是混而为“二”了,可除了我们面对的这个世界之外,那个对立物又栖身何处呢?
二 历史上的典型解释
让我们回到漫长的哲学成长过程中,看一看前人是如何认识老子哲学的精神的。回顾历史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老子哲学的精神在哪些方面,得到了后人的继承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考察,他们是否明确意识到,老子上述认识存在的欠缺。
关于“道法自然”的内涵,在历史上,以河上公“道性自然,无所法”的解释,含义最为圆满。河上公这样说:“谓道无形,混沌而成万物,乃在天地之前”(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这里有很好的认识,说道“成万物”,而不是说道“生”万物。且道是“无形”的实在者,它在天地万物存在之前就已存在了。又说,“寂者无音声,寥者空无形,独立者无匹双,不改者化有常”(释“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这是说,“混成”之“物”没有任何规定性,但它却是永恒存在的绝对者。“不改者化有常”可能有两解,一是说绝对之道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化有常”,在运动迁移中又具有规律性稳定性。另一则是以“不改者”为道,是它使运动变化的事物形成了规律与秩序。如果以老子思想加以衡量此两解,都有其合理性。不过,在此处还是以第一解为适当。“道运行天地,无所不入,在阳不焦,托阴不腐,无不贯穿,而不危殆也”(释“周行而不殆”)。这正是接着上面的意思而来,说道“无所不入”,就是庄子道无所不在的意思。而且它也不因自己在“物”有所损伤,“无不贯穿”与“无所不入”同义。“道育养万物精气,如母之养子”(释“可以为天下母”)。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河上公的解释已经偏离了老子哲学的立场,我们从第二十五章中,是看不到“精气”的概念的,也没有“育养万物”,且“如母之养子”的含义。这样,河上公对老子哲学的认识,出现了本体论哲学与宇宙论哲学不同认识方向的矛盾。而以下的论述,使河上公更加接近宇宙论的哲学思考。他说,“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之,见万物皆从道生,故字之曰道也”(释“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本章中没有“万物皆从道生”的提法,而河上公认为,正是因为万物的存在以“道”为门户,为途径,所以把“混成”之“物”,以其所具有的功德,称之为道。可是,“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之”一语,如何可以与“见万物皆从道生”统一,河上公没有做出任何交待。这样的认识,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空缺。一方面,是“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另一方面,“不知其名,强名曰大。大者高而无上,罗而无外,无不包容,故曰大也”(释“强为之名曰大”)。
在河上公的意识中,道的伟大地位是无可置疑的。“其为大,非若天常在上,非若地常在下,乃复逝去,无常处所也”(释“大曰逝”)。他以为宇宙中的任何具体事物,都不是道的永恒家园,正因为其“无常处所”,所以才成就万物而又不被万物所限制。这种流变性质,说明了道与物两者之间,具有无限的疏离关系。“言远者,穷乎无穷,布气天地,无所不通也”(释“逝曰远”)。以此认识看,河上公把道视为外在于元气或精气的主宰者,是它发动着元气的运动变化,而又贯通于一切事物之中。“言其远不越绝,乃复反在人身也”(释“远曰反”)。即使如此,“道”回归于主体自我,虽然它“穷乎无穷”,但终究并不是完全外在于人类生命,与人类毫无关联的东西。考察宇宙万物的存在,可知在我们的世界里,存在着四种可称为“大”的力量,它们之所以能够为“大”,是因为“道大者,包罗天地,无所不容也;天大者,无所不盖也;地大者,无所不载也;王大者,无所不制也”(释“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这一认识,概括了宇宙万物与人类社会,以道及天地、王为其它存在者的主宰。其所以能够成为主宰者,是由于它们具有的功能作用决定的。在这里,特别突出了“王”的地位,说明人类的生活,同自然存在一样,依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八极之内有四大,王居其一也”(释“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正因为通过对客观存在及人类生活的反省,我们认识到此“四大”的特殊意义,因此才需要在实践中,“人当法地安静和柔,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也”(释“人法地”)。顺应自然的变化,达到自己的目的。作为自然存在之天,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有意志有目的地干预人类。“天澹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释“地法天”)。
从这些论述,可知河上公的认识重点,不在对自然如何存在问题作出说明,而是以人类如何适应自然存在作为自己的讨论对象。在此基础上,特别指明了道作用于元气,创造万物的能动作用。“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释“天法道”)。根据河上公的这些分析,很明显,他在某种程度上,是把道作为宇宙万物存在的最根本的物质元素的。然而,由于河上公对于道与元气或精气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缺少进一步讨论,我们不知道他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论述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他强调,道作为至极的存在者,与其它可规定的存在者不同,存在的依据就在自身,因此得出了“道性自然,无所法也”(释“道法自然”)的认识结论。这就通过一系列的认识抽象过程,肯定了自然就是道的本质,不需要一个外在的依据决定它存在,相反,这因为这一理由,才决定了道是宇宙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源。
《老子想尔注》的讨论与河上公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作者把道理解为至上的人格神。“叹无名大道之巍巍也,真天下之母也”(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漠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老子想尔注》对道的认识,很多方面继承了河上公的思想,却又排除了以道为元气或精气的观念。它同样强调道的超验性质,对经文中的文字做出了特殊的解释。“吾,道也,还叹道美,难可名字,故曰道也”(释“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由于任何规定都不足以揭示道的伟大,因此在“母”与“大”之后,又以“强”加以说明。“言道甚大。言强者,恐不复,不能副其德也”(释“吾强为之名曰大”)。即使如此,都无法全面反映道的伟大德性。至道的伟大作用,正表现于它创造一切,又不为一切被创造物所限制。“逝,去也,大神无能制者,便立能去之也”(释“大曰逝”)。由于这样的原因,“翕然便能远去也”(释“逝曰远”)。往复于万物,运行不息。“翕然便能还反也”(释“远曰反”)。作者高度肯定至道神妙的创造作用,这与其终极追求完全一致。
那么,宇宙万物,究竟何者才是终极的决定力量呢?“四大之中,何者最大乎?道最大也” (释“道大,天大,地大,生大”)。最令我们惊异的是,作者把经文的“王”字修改为“生”,这一改变,具有宗教学的重大价值,虽然它不符合客观性的要求。“生”之所以在宇宙天地之间,具有这样不朽的意义,理由何在呢?“四大之中,所以令生处一者;生,道之别体也”(释“域中有四大,而生处一”)。原来,“生”就是“道”的存在形式之一。根据这一事实,人类的自我实现,就在于回归自然。“自然者,与道同号异体,令更相法,皆共法道也。天地广大,常法道以生;况人可不敬道乎”(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想尔注》又指出,自然“与道同号异体”,一方面,可以运用同一的称谓指示自然与道,即两者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异体”,说明“道”作为现实的存在仅以太上老君为实在者,而非其它神灵或具体事物可以取代。作者的解释非常简略,存在许多问题,但其一贯之道,却始终如一。
王弼对老子思想的理解,基本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成就。而对本章的解释,在其整个经典诠释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现在逐步看一下,王弼是如何发挥老子思想,从而实现从汉代的宇宙论向本体论哲学的转变的。
混然不可得而知,而万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不知其谁之子,故先天地生(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以“万物由之以成”指称道,是《庄子》的观点,过去我们基本忽视了庄子思想对王弼哲学的影响。王弼在这里首先强调了主客体之间的疏离性质,认为道“不可得而知”。但它非不存在,而是因其“混然”,指明道不是我们认识的直接对象。我们从逻辑上推导万物以道为存在根据,从万物在绵延不断的时间之流中,追溯道的存在远在“天地”之前,无法确定它究竟从何而来。
为什么说“混成”之“物”在天地之前已经存在,王弼指出,是由于我们不知道它来自哪里。之所以“万物由之以成”,是因为如果不承认道作为万物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就在认识上,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既不能与经验现象符合,也不能满足认识的一贯要求。此“混成”之“物”之所以“不可知”,就在于它不象“天地”那样,还有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