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相关文献学的讨论
湖北随县发掘出的战国时期的楚墓中,发现有甲、乙、丙三组《道德经》。考古学家根据对各方面情况的分析,判定该墓的最晚下葬年代为公元前300年,则这三组《道德经》入葬的时间,又将在此之前。这是我们目前所知,最古老的《道德经》文献。在其甲组中,就有通行本《道德经》的第二十五章,且文句与今本存在着一定的出入。
文献学家经过辛勤劳动,释读了这些楚简。根据他们的研究,楚简《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以通行体写出,当为这样: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名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与通行本相比,简本一方面文句没有通行本完整,另一方面是出现了“有状混成”而不是通行的“有物混成”的差异。此种不同,如果以哲学的立场加以评价,“状”的确要比“物”更符合老子哲学的整体思路。
通过对先秦哲学的认识考察,可以确认,道家的代表人物,都是把“形”与“象”作为区分形上形下的重要尺度运用的。它的合理性在于,物有潜在与实在之分,实在之物必然有其“形”与“象”的规定性,“形”与“象”既可指共相,又可指殊相。当它是指共相的时候,就上升为普遍的逻辑抽象,不存在具体的数量界限,可以作为纯概念使用。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认识走向精确化,而排除其感性色彩。而当以“形”与“象”作为殊相使用的时候,此殊相指具体事物的各种具体内容,它是事物差别性或特殊性的直接表现,我们对事物的认识,首先以此为对象。而任何“形”与“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论是共相还是殊相,即使人类对它的认识反映存在着差别,但我们不能否认“相”自身的客观性质。
与之相反,“物”则不同,虽然中国哲学家普遍以它指客观存在者,但不论是就一般抽象还是现实存在来说,重点指其现实的“实在性”。而凡是具有现实实在性的事物,明显是指它排除于潜在之外的,这就会造成潜在与实在之间对立的情况。“象”之所以比“形”更抽象,“状”则可能兼含有“形”与“象”的含义,我们对“象”的“实在性”的把握,因感觉器官知觉能力的限制,不论是否清晰,却不能说完全没有知觉,哪怕是模糊一片,依然有其“象”或“状”在我们心灵中呈现。如此我们才需要通过对人类认识能力不同方面的确认,区分何者是感性对象,何者为理性直观的物件。这就是说,楚简之“状”,更加精微地反映了老子严格区分认识对象的同一与差别关系的意识。当然,我们从中可以更加细致地评价,古典时代的哲学家他们对问题的处理能力。有了对这些细节问题的清醒认识,我们才能以此为坐标,考察后来的哲学家,是如何进一步推动认识的进步的。
《列子》与《庄子》都保存了关尹思想的片断,而关尹就是以“无形”指称道的。后来才有了列子与庄子以“物物”的概念,说明道为宇宙万物存在的依据的新说。当然,在《庄子》那里,更有“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的论断,肯定了潜在事物的实在性,但区分了潜在者具有现实性。这些内容,实际上正是对有无相互关系的更加精细的讨论。如果把“有状混成”写为“有物混成”,使人会误以为“道”是一“物”,丧失老子对道的无规定性思想含义。固然道不异物,老庄从未有道异于物的说法,可“有物混成”的表达,就会与其它的讨论不能和谐一致。也正因为此,后人对《道德经》首章的断句,出现了许多异说,严重歪曲了老子哲学认识的出发点。在某种程度上,《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与《道德经》首章,具有相互诠释的作用。郭店本的问世,为我们重新考察反省老子哲学的深度与逻辑合理性,提供了至为宝贵的材料。
简本无“周行而不殆”,以及“吾不知其名”之“吾”,“故道大”之“故”字。尤其是没有“周行而不殆”一句,语意不及通行本完整。但它无“吾”与“故”字,却表明描述的意图远远多于规定的打算。究竟是传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还是别的原因,在此我们可以暂不做分析。问题在于,我们将如何认识老子对“形”、“象”、“状”等概念,使之构成相互限定又彼此补充的概念链条,进行不同规定,从而达到对道物关系的把握,由此体现出来的认识方法,价值何在。这可能才是我们必须需要予以解决的新课题。
另外,在此还需要指明的是,由于近年新出土文献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帛书本《易传》的公布,使我们有条件对先秦哲学关于形上形下关系的讨论,进行重新反省的必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几乎都集中于道家哲学对形上形下问题的分析,如果能够以严格的哲学立场,指明不同作品对此问题认识的创造性提出与继承性利用关系,不仅可以使我们明确它们理论贡献的大小,还有可能开辟一条进入道家思想内部的全新道路。假如《易传》是出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道家学者的手笔,甚至将来可以证明《易传》就是儒家学者所为,我们就可以在形上学及方法论这一哲学的核心领域,较为具体地说明,后来者从老子那里继承了什么,遗失了什么,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源是什么,以及在我们今天的研究中,我们的方法主张与基本态度,根本不足是什么,有一明确的结论。
四 “法”的旨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道德经》不同层次的逻辑关系,予以讨论。我们说过,《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这个“法”字,在表达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它既指“效法”,又指“法则”,对此,王弼已经明确意识到了。
老子是从“效法”这一意义,使其最终上升为“法则”的含义。但是,“效法”是从大小具有等差的事物,相互作用程度的大小来说明主从关系,而“法则”指自身固有本质的必然性与规律性,主从关系是外在关系,而由自身存在依据所表现出来的“法则”,与其自身存在状态是内在关系,两者并不能直接同一。老子在强调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时,在论证说明上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跳跃。正是这一欠缺,引起了后人认识上的混乱与纷争。从根本意义上看,我们应当肯定,老子具有明确的外在关系服从内在关系的意识。为之他又指出,“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四章)本章的论述,与前章在精神实质上完全同一。
由于“道性自然,无所法”,我们才能理解,所有的事物都无不以道作为自己的存在依据,而道自身就是其存在的理由,它才能是“自然”的自己而然,否则,它就不是绝对的永恒实在者。因为道不能脱离具体事物存在,它是“混成”之“状”,就反映于具体事物之中。因此老子指出,道所表现出来的伟大创造功能,永远不能表现道自身存在的全貌,只是从万物存在的状态及对其存在根源的追究上,我们把它看作是事物存在的最深远的根源。正是对立面统一的整体,“其锐”可“挫”,“其纷”可“解”,“其光”可“和”,“其尘”可“同”。凡是被我们经验到的现象,那些充满了不可征服力量的表现形式,其实都不是它真正的质量与个性。相反,是那些与现象相对立的东西,才是它生命的根本。因为它深藏不露,所以我们才说是“湛”,而从我们认识的反映看,它是“或存”,我们的认识不能对它提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圣明的老子说,“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如果它是被更加本源的东西派生出来的,我们就会对其更加深刻的生成本源,予以更多的关心。可是,我们不能知道创造它生育它的究竟是什么。如果从“四大”的存在情况加以分析,我们又可说它在他造一切的“帝”之前,就已存在了。说到底,道的存在是自己如此,绝非什么造物主的玩偶。道存在的时候万物同时也存在了,这就是“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的具体内容之一。
道物关系在老子的逻辑建构中,首先是以有无关系被规定的。以上对物与“无物”的不同内涵的分析,正是对有无关系揭示的重点。老子进而指出,“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十一章)车轮有三十根辐条,它们必须集中统一于车轴空虚之处,才能发挥车轮的作用。搅拌泥土,制造器皿,只有中间空虚的部分存在,这样的器皿才有使用的可能。开通门窗,建筑房屋,如果没有空的地方,就达不到房屋的利用价值。我们从这些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断归纳反省,得出“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的认识结论,这样,我们对世界的认识走向了更加抽象的阶段。凡是存在者之“有”表现出其存在的,一定是“无”使其具有存在的具体属性与状态。而整个世界,永恒不息地在物与“无物”的交替循环中运动变化,不存在丝毫止息的时候。“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六章)老子以形象化的语言指出,“谷神”的空虚不息的无限创造,具有创造一切的生命力。其生命创造的能力,正是万物徘徊的通道,它就是天地存在的根源。它是持续不息的永恒能量,永远不因创造变化造成自己的衰竭。
在此基础上,老子指出,“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四十章)物与“无物”的交替,无不是道的作用表现,而道的“弱”德,表现于成就一切,却不占有支配其创造物的深厚德性上。“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五十一章)道的深远“玄德”,就在于是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弱”性上。而事物的生起,所谓“物形之”,物的形成与存在,正是道的作用的反映。也就是“反者,道之动”之意。这种创造力是必然性的体现,但具体事物究竟以何种面目由潜在变为实在,决定于这种必然生起的趋势,作用能力表现的大小。所以说,“势成之”。正是“势”才是区分同一类事物差别性的理由。这不是说道有意识地安排了这一切,而是宇宙本来如此,“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指明了存在者存在的根源不在事物之外,就是事物自身。老子提炼了对宇宙中一切运动变化的现象,指出了宇宙万物的根本存在原因,都遵循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的永恒法则。
根据以上不同层次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老子对可道与常道,有无与无名,有欲与无欲等的规定,是辩证依存的统一整体,由于主体自我与客观存在之间的张驰关系,决定了我们对宇宙本质的认识,只能通过对具体存在现象的考察才能实现。如果脱离了对自我存在的反省,没有对宇宙中存在的一切现象的清楚认识,就会使统一的世界变为相互脱节的碎片。“孔德之容,唯道是从。道之为物,唯恍唯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二十一章)老子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绝不能把道理解为绝对的虚无,我们说道是“无”,是无规定性之意,目的是把它与具体规定的事物相区分。由于道的“玄德”不可以通过语言概念全面反映,这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存在着限制决定的。一定要牢记,宇宙的伟大生命,服从于道的必然性。但同时又要明白,物与“无物”的运动变化,“唯恍唯惚”似乎是不具有确定性,可其“有象”,说明它作用的呈现是现实的东西,“其中有物”,说明与具体事物永恒共存,“其中有精”又说明存在着绝不改变的属性。正是这样的原因,才能说它“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事物的生死交替是伪,伪是可变化可增减的暂时的,“真”则永恒不变,指出道为确定性的存在,消除了其虚无性,又因为它不是具体的事物,排除了实体性的内容。“信”与“真”从不同侧面,指出道的存在的实在性。“信”与后来广泛流行的哲学概念“诚”,都是真实无妄的意思。“真”更多的指无所变化增减,与可以人为加工塑造之伪相对立。
老子指出,道之“真”,又是深藏不露的。“道者,万物之奥。”(六十二章)不是显现于宇宙中的具体像状是道,它深藏不露,所表现出来的仅是其伟大的功能作用。但不因我们不能实现对它的直接观照,就否认其实在性。因此他指出,“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的认识方法。道从未消失于我们的意识中,只是我们对它缺少深刻的反省。而我们对宇宙万物及其内在根据的认识,就是以对现象的考察,达到对本质的确定。为之他强调,精神的自我净化,对于体会至道的奥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至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十六章)心灵的观照,以对宇宙万象的运动变化为指向对象,我们必须使自我心灵达到凝湛虚通、沉静不动的程度,才能使物我交融,身心不二,而宇宙的本质也就会映照于我们的心灵领会中。“万物并作”语涉双关,既指自我因心灵的凝湛升起无上的智能,又指万物从静态的潜在向动态的实在转变。从“万物”之客观存在来说,无不接受宇宙必然规律的制约,起点就是终点,不能脱离于整体宇宙的范围。“复命”指无条件地接受宇宙律令的召唤,“常”则指其新陈代谢的过程永远存在。就自我精神自觉看,对此“常”的领会体验,才是智慧之“明”,不是知识。反映于人生实践,如果缺乏对“常”道的自觉遵守,就会陷于盲目性之中,导致危殆。对“常”的明觉,才使自我摆脱了自我中心主义与无知愚昧,心灵得到无限的拓展,因此能够无所不“容”。无不容纳的胸怀,才使自我消除了亲疏偏好,平等地看待宇宙中的一切。这样,可以成为天下的君主,直到永恒。“公乃王”一段其实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另一种表达。
还有一问题是,“道之为物”的“为物”,应该如何理解呢?如果说它是“物”将与其整体思想发生严重冲突。如果把它理解为道“之于物”,那要顺畅许多,因为它正是“道者万物之奥”的意思。以下“恍惚”等,就是指道的作用的相状。可是,怎么才能以现代语体翻译的恰如其分,依然困难重重。
(编辑:亲蓝诱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