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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道德(3)

2009-12-15 11:36
来源:钟鸣网 作者:佚名
当然,历代也有一些儒家思想家主张把道义与功利结合起来,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义利关系问题。战国末期,荀子就已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

当然,历代也有一些儒家思想家主张把道义与功利结合起来,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义利关系问题。战国末期,荀子就已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他认为,即使是上古的圣王尧舜,也不能去除人民对利的追求,而只是能够使他们喜好财利不胜过喜好正义。所以,在义利关系上,不应该排斥、否定利、而应该“先义而后利”,在首先肯定道义的前提下也兼顾个人利的满足。清初思想家颜元更明确认为,“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为了矫正长期以来超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偏颇,颜元针对董仲舒的观点,提出了“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的主张,把义利二者结合、统一起来。应该说,这一主张已经较好地解决了义利关系问题。在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中,重义轻利的思想具有确然不拔的主导地位,而义利统一的观点却遭到了正统儒家的攻击与否定,甚至被视为异端邪说。对于我们来说,如何确立适合时代需要的义利观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历代儒家在义利关系问题上的各种探讨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儒家传统正义观念所包含的“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义以为上”等思想需要我们继承和弘扬,“见利忘义”的观念也应该批判和唾弃,但是,对于那些只重义而否认利的观点,我们也应予以扬弃。

(三)

礼是儒家伦理道德的重要范畴之一,在个人修身成人及人际交往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内容上看,“礼”大概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指整个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规定和伦理规范的总称;第二个方面,着重指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第三个方面,指礼仪、礼节仪式以及待人接物和处事之道。作为“五常”之一的礼,主要是指人们具体的行为规范。

礼是与仁、义有着内在联系的范畴。儒家把仁爱作为处理人际关系最根本的道德要求,同时要求爱人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不是没有差别地去爱一切人。这个原则就是义。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相互之间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对于不同的人际关系,人们的行为就有不同的道德要求。这就需要把义的原则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使这些行为规范分别对应于特定的人际关系。这样,礼就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具体的行为规范产生了。可以说,礼就是仁的外在规范,是义的具体形式,是仁义的贯彻与外显,而仁、义则是礼的内在实质。在儒家看来,礼与仁义是紧密联系起来的,离开仁义,礼就只是虚伪的形式;离开礼,仁义也就成为无从落实的空谈。

儒家对礼非常重视,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探讨,构建了一个庞大、完善的、涉及社会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礼的体系。儒家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对主要的社会道德关系进行了整体的概括,提出了包括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敬、朋友有信在内的五伦之礼,对于其中每一种特定的关系,都有具体的礼节规定,如在父子关系中,规定子女孝敬父母的礼有敬顺、敬养、承教、继志、送死、祭祀等等。这些具体礼节之下,又还有十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整个体系十分庞大、详细,各种规定渗透到人们的视听言动、饮食起居各个方面,使人们日常生活的种种行为都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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