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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社交(2)

2011-08-03 14: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廖申白
一个人如果具有良好的儒家伦理修养,并且比较充分地理解了儒学的根本义理在于使人成为一个好人并以此来过一种良善生活,当然不会在理解公共交往伦
 
一个人如果具有良好的儒家伦理修养,并且比较充分地理解了儒学的根本义理在于使人成为一个好人并以此来过一种良善生活,当然不会在理解公共交往伦理和公共交往理性方面发生困难。因为,一个这样的人即使经济社会地位优越,也不会去炫耀这种优越而蔑视其他公民。相反,他会充分认识到他的此种优越地位是受惠于社会,并且会谦逊地对待他身边的陌生人,自然地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而且,他还会主动地实践,努力使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状况得到改善,使社会的状况得到改善。
 
但是,一个人如果没有在日常践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领悟儒学的基本义理精神,尤其是,如果他在私人交往生活方面有时做得好,又常常由于不良习惯或不能持之以恒地践行而做得不好,就可能常常在怎样恰当地对待其他陌生的公民这件事上做不好。因为,儒家伦理在私人生活方面还在内心对他有所约束,在公共交往生活方面则不对他构成清清楚楚的约束。所以,如果在公共交往生活中我们今天需要一种普遍的、对多数人都有效的生活规范,我们似乎不能直接地从儒家伦理中来引申它们。
 
我们需要基于儒学的基本义理与儒家伦理的实践教化精神,吸纳地发展一种每个人都作为在政治与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过公共交往生活的伦理观点与精神,并由此培育健全公共交往伦理这种生活规范。把每个人都当作在政治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是一个“中间性”的观点,但是,使它成为人们的共识对于培育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的实践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与观念条件。在大众实践上,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需要这样一个“中间性”的原则或原理。
 
今天的政治、法律生活与制度需要把这个原理作为公共交往生活的直接原理。从政治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个原理不是一种基于目的的、德性的或责任的原理,而是一种基于权利观点的原理:一种基于对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并保障这种权利不被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法律原理。其次,政治的和法律的生活还需要一个进一步的或许可以从上述原理引申出来的原理:稳定地维持公共交往生活的公平的原理。公共政治法律生活原本基础脆弱,它只有在这个基本的有利条件下才可能以有秩序的方式得到维系。在这种意义上,这两个原理甚至比经济发展原理更为重要。
 
在大众实践层面,只有基于对这个“中间性”原理的普遍理解,才可能实际地形成健康的公共交往伦理。因为,健康的公共交往伦理不外是人们在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公共交往伦理是人们通过公共交往生活培育的对他人的适当尊重态度和恰当相处方式等生活规范,和出于这种态度和方式的交往行为习惯。
 
但是,这个原理并非与儒学的义理不相容,以它作直接观念根据的公共交往伦理也并非同儒家伦理根本冲突或不相容。今天的中国亟需接通儒学的根本义理精神与儒家伦理的联系,并逐步使儒家伦理重获影响中国人精神与教养实践的生命力,同时使它吸纳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交往伦理,成为对它自身的必要补充,并与后者一道形成一种和谐健康的公共生活传统,共同生长为一种新的伦理文化传统。对于儒学这一有持久生命活力的思想与教化传统,我们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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