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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管理的基本方法:“隆礼重法”

2010-05-28 16:07
来源:中人网 作者:清雅
荀子“隆礼重法”的理论,是荀子实学思想的最显著的特点。

 
荀子“隆礼重法”的理论,是荀子实学思想的最显著的特点。荀子把他“隆礼重法”理论简要地概括为:“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篇》)荀子随之而提出的“平政爱民”,“任贤使能”,“富国强兵”的主张,不但给儒家学说增添了新的生命活力,而且也给汉代以后“独尊儒术”奠定了基础。
 
“隆礼重法”是荀子政治思想中一个根本性的指导思想。由于人性是恶的,要求得社会的平治,就不能顺其人性之自然而发展,必须要“化性起伪”,用“礼义”来教化人,树立人的以“礼义”为中心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把人的“自然本质”重新塑造成合于“义”的“社会本质。”荀子说:“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於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於文理而归于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性恶篇》)荀子认为,如果不用“礼义”化之导之;不用“法度”治之禁之,社会就会发生争夺暴乱而不安宁。因此,“化性起伪”对于社会的平治是何等的重要啊!
 
“礼”是什么?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篇》)“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篇》)“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篇》)“礼者,节之准也。”(《致士篇》)由此可见,荀子的“礼”的内容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等等。“礼”是制定法律的总纲,又是以法类推的各种条例的纲要。所以,“礼”是“治之经”(《成相篇》),“国之命。”(《强国篇》)“礼”还对社会人群的等级名分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之贵贱有别,长幼有序。“分莫大于礼”(《非相篇》),“分”是“礼”的一种属性,使社会上不同职业的人,不同等级名分的人,都各自按照自己的职分行事,不能有所越超。这样,社会就有序了。“礼”还包含仁、义、忠、孝、慈、惠等道德范畴以及各种礼节和人际交往中的行为准则等等。所以,“礼”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篇》)从人性治理的模式来看,“礼”的重要价值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论篇》)人有各种欲求是人的本性,荀子对人的欲求不是“寡欲”更不是“灭欲”,而是“养欲给求”,这种“养”和“给”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节制的“养”和“给。”荀子说:“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正名篇》)即是说,按照“礼”的规定,尽量满足人的欲求;同时又用“礼”的规定节制人的欲求。“从人之欲,物不能瞻也”,只有用“礼”来调节人的欲望,并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和一定的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范围就需要发挥“法”的作用了。
 
荀子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除“隆礼”之外,还必须“重法。”“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篇》)“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富国篇》)荀子认为,“重法”对于一个社会的治理是绝对必要的,“治之经,礼与法”(《成相篇》),无“法”则社会不能治理。在儒家看来,对社会的治理主要是对人的治理,“治人者”治人,“治于人者”治于人。治“人”要以人性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改造人性。荀子认为,人性多欲,而人的欲望又是没有止尽的。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斗”(《性恶篇》),“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富国篇》),这样就要“犯分乱理”而犯罪。对于各种犯罪的罪犯,必须“以法数制之”,用以惩治人的各种邪恶。荀子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欲多而物寡。”为了减少或防止犯罪,要对人进行“礼义”教化,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大略篇》)“隆礼”的目的在于“化性起伪。”“‘化性起伪’实际上是立足于对人的改造,而不是对人的惩罚。”(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第350页)同样,“重法”也是对人性改造的一种手段。荀子主张:对于犯罪的处罚,要“刑当罪”,“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君子篇》);要公正,要“公义胜私欲”(《修身篇》);要“刑不欲滥”(《致士篇》),“无罪不罚”(《王制篇》),“行一不义,杀一无罪,不为”(《儒效篇》);唐君毅认为:荀子“言政以教为本”(《唐君毅全集》卷十四,第498页),强调对于民众要教之,反对“不教而诛”,如此“则刑繁而邪不胜”;也反对“教而不诛”,如此“则奸民不恁。”(《富国篇》)由于“人之性恶”,所以既要“隆礼”,又要“重法”;既要教化,又要刑罚,这两种治理的手段交互为用,就成了逻辑的和事实的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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