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各地多设巡抚,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按察”相当于古代的“陈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明朝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分别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一省军务”。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法院院长、省军区司令。清朝布政使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清代减去都指挥使司,变成“二司”。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台,同为省长。藩台管行政财政,臬台管司法监察邮驿。
道:道制到清代逐渐完备,如明代两直隶各道分属邻省带管,清代北直隶成立直隶省,南直隶分置江苏、安徽二省,均设置了布、按二司,就不再有带管寄衔的制度;又如乾隆十八年(1753)取消了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名称,只称道员(即守道、巡道),较明代简易划一;各道官员不再由布、按二司的佐吏兼任,道员皆为正四品,由兼衔变为实官。雍正乾隆以来,各道"俱准其照藩臬二司一体具摺奏事"。嘉庆四年(1799)又重申了这一作法。知府及其以下州、县各官奏事,必须经由道员批转。道员成为地方大员。
知府: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长官。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为府的行政长官,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郎中:始于战国。隋唐到清,朝廷各部均设郎中,是帝王的侍从官,为司的长官。《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载工部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从六品)”。清代因之。
员外郎:员外为定员外增置之意。原指设于正额以外的郎官。明清各部仍沿此制,以郎中,员外郎,主事为三级司官,得以递升。员外郎简称员外或外郎,通称副郎。清代除三省六部外,其他关署如理藩院,太仆寺,内务府均设员外郎。
直隶州:明、清地方行政单位之一。直隶于省,与府平行,有属县,长官称知州,尊称刺史、州牧。知州之下,有州同和州判。直隶州其制虽然与府同,但它没有倚郭的县,所以,在州治所在县,知州亦行使知县之事。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官,散州知州为从五品官隶属于府的州称散州。
知州:明以知州为一州之长,辖县;明清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不辖县,长官均称知州。
院判:在清朝,此官职配置于朝廷之太医院,品等为正六品。该官职又有左右院判之分,主要为太医院实际院务运作,为研究供应宫廷医药与御医配置。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通判: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