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确实比“称王称霸”的人还要“称王称霸”,这当然是“私”,可是历史的合理性( “天”)却是借用了秦始皇才体现出来的 ---- 没有秦始皇的“私”,就不能减少“称王称霸”的人;有了 秦始皇的“私”,才使天下大众不再生活在兵荒马乱之中。
一个秦始皇在那里 “称王称霸”,比七个大王各据一方,谁都“称王称霸”,是一个进步 ---- 秦始皇不会向他自己发动战争。
攻城掠地, 物质刺激,给园给池给宅,这种“私”的“先进性”只能维持很短一段时间:秦始皇死去不久,天下就乱了。
西汉延续了215年,东汉延续了196年,中间只隔了17年.所以,两汉的先进性远远大于秦帝国。
两汉也不是“分封而建”的社会,而是统一的皇权社会,马克思称之为“小亚细亚生产方式”:组织管理者不是贵族,而是文官.科举竞争是筛选文官的主要方式,所以这是科举竞争社会.就像现在的市场竞争社会一样,科举竞争社会是军事帝国之后出现的一种更先进的社会。
市场竞争靠的是产业金钱,当然有“私”;科举竞争靠的是知识学养,也不是“无私”:知识学养的目标是“中举”,最好是当状元,在两汉叫“举首”。
第一个“举首”董仲舒,也象王翦一样,有自己的“舍园”,担任过许多重职务.第二个 “举首”公孙宏,比董仲舒得到的好处还大: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布衣宰相”,还被封了侯。
“假公济私” 肯定是不好的。
“假私济公” 却是每一个成熟的社会制度的特征(贺麟: 《文化与人生·论假私济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67页)
用什么方法让人们“假私济公”? 用礼,或用法,或兼用礼和法。
现代人常把市场说成“看不见的手”,就是这个意思:在制度框架之下,个人的“私”恰巧与社会的“公”相一致。
仁政不是不要法,而是在法的基础上还要“德”,也就是得人心。
法家也不是光靠法,秦始皇也要得人心,只不过他不靠“德”,只靠物质赏赐:王翦向他要田,要宅,要园,要池,他反而更相信王翦。
“德”也建立在物质分配的基础之上,但不是凭着个人的喜怒来分配,而是靠“礼”来安排: 地位高的人, 物质享用多一些是守“礼”,地位低的人,物质享用少一些也是守“礼”.如果地位高的人把本该由自己享用的东西给一些下级,这就是“德”。
下级感到了上级的特殊关怀,就会从心里与上级相配合,相协调。
刘备摔孩子的故事, 就体现了这种上下关系----
赵云是刘备的大将, 刘备的儿子是他将来的“主公”,历尽千辛万苦,舍生忘死地把这孩子救出来,对他来说是“克己复礼”,记在功劳薄上,将来按功行赏,也就够了。
可是, 刘备把自己本来应该享受的“服务”(保卫儿子),说成是享用得太多,几乎为此损失了一员大将. 这就在心理上把自己的利益分了一些给赵云:在刘备的心里,孩子不如赵云重要。
赵云怎么能不感恩戴德呢? 现代的术语,这叫“凝聚力” 。
正象孔子所说: “从事政治得人心,就象北极星一样有吸引力:北极星在天空不动地方,别的星星都围绕着它.”(《论语·为政0201》:“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如果没有“礼”,赵云就会想:你摔孩子算什么?我的性命就值这么点儿?咱俩还是讨论讨论“服务价格”吧!
欧美市场竞争社会不靠 “礼” 来分配物质财富,只靠“钱”.大家都能接受的“公正”,只有“均衡价格”(参见第3 - 2节)。
如果赵云和刘备讲“均衡”,事先就要“喊价儿”----
刘备说:“你去救我的儿子,我给你记大功,赏白银三百两,怎么样?”
如果赵云同意,就达成了“均衡”:双方自愿,谁也不亏待谁。
如果赵云不同意,可以“抬价”:“三百两不行,你儿子的命至少值一个侯爵。”
如果刘备同意,就达成了“均衡”:双方自愿,谁也不亏待谁.可是那会儿正在危难之中,刘备自己尚无落脚之地,哪能拿出一块地给赵云封侯?
刘备只好“还价”:“我不但给你记大功,赏白银三百两,还摔一次孩子,怎么样?”
现代人一定认为刘备 “冒傻气”:“摔孩子”能当钱用吗?没钱,就别想着用“均衡价格”要公正。
在二十世纪初, 就连西欧的钱也不够,“均衡价格”要不来公正,好多人就想用别的方法.只有美国钱多,所以美国例外:“社会主义者爱美国,美国却不爱社会主义.”(参见第4 - 2节所引秦晖文)。
如果没有 “礼” ,又搞不清什么是“社会主义”,钱还不够,那么,领导即使关心下级, 下级也常常不买账:“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骂娘”的人认为,虽然我在吃肉,可是你吃的是山珍海味......
光是骂一骂,还算“良民”;要是铤而走险,就不能不靠“法”了。
法家不是不要德,而是德少法多,因为法家不重视礼义的作用。
儒家不是不要法,而是德多法少,因为儒家重视“礼”,所以就找到了一种方法:“不用赏赐而使人们循规蹈距,不用动怒而使人们害怕惩罚。”(译自《四书·中庸》第33章)
近代以来的法,和法家们所说的法,已经很不一样了。
“法律” 只为“平等”的人们作出规定,不承认人间差异,只承认财产差异;有的人认为财产差异不公正,所以就骂娘。
“礼”不但为“平等”的人们作出规定,也为不同等级的人们作出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做的,无论怎么做,都不违法.除非修订法律。
“礼”没有规定可以做的,要有足够的根据才能去做,不然就是违礼。
“礼”和“法”都不是个人说了算,不是“人治”.西方“立法”和“执法”分得很清楚; 中国“立礼”和“守礼”分得更清楚:“礼”的主要内容不是同一代人制定的,可以上溯到久远的历史积淀,最近期也有“祖法”制约。
一代人往往分不清什么样的安排可以“假私济公”,弄得不好就成了“假公济私”,或是“假”全人类之“公”,“济”一代人之“私”,破坏了后代的生存环境.
“礼”中的规定比较直接,“法律”与分配之间隔着“市场”。“礼”是“看得见的手”,“市场”是“看不见的手”。
有了 “礼”,再有了“克己复礼”的制度导向,社会中才会有公正:不守礼的人不但得不到多少好处, 反而要冒很大风险. 这正如现代社会必须有了“奉公守法”的制度导向,社会中才会有公正:如果不守法的人风险很小,只有“大案要案”才受追究,法律就没有威信,社会就缺少公正。
孔子常说 “复礼”,不像现代社会常说“立法”,也是为了社会公正:防止处在高层的管理者制定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这样的不公正风险最小,也最可能导致社会动乱。
1997年12月,一个医学院的教授写信给广播电台说,分房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本院双职工, 分房条例向双职工倾钭,取消对职称的考虑,结果,教授一家三口仍然挤一间小房,讲师级的分房“委员”都住上了二间一套的新房。
这种情况不但不是个别现象,反倒演变成了一个时代的特征:礼崩乐坏 ---- 八十年代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公有住房分配办法, 从来没有宣布取消, 到了九十年代竟然形同废纸,就连那位教授也不知道有过这种规定。
“礼崩乐坏” 对谁最有好处?当然是“新兴阶级”,也就是新的掌权的人,例如刚刚进入分房委员会的人。
“礼崩乐坏” 可以说得更优美一些:“制度更新”,旧规定换成了新规定,重新“立法”。
规矩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稳定性成正比, 社会发展变化得越快,规矩也变得越快.快到了一定速度就等于没规矩 ----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