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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认而斗争?(3)

2009-08-06 17:17
来源:文联网 作者:佚名
在大多数人看来,这应当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难道批评可以没有是非观念和标准吗?其实这是一个混淆概念的回答。文艺批评话语和批评家本人有没有是

在大多数人看来,这应当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难道批评可以没有是非观念和标准吗?其实这是一个混淆概念的回答。文艺批评话语和批评家本人有没有是非观念,这与批评的目的是不是明辨是非完全不是一个问题。然而每当人们谈论批评的目的时,却很容易滑到批评有没有是非标准这样的问题上去,并且因此而理所当然地把受质疑者放到无是非标准的犬儒主义立场上去受审判。

这种审判式批评不免令人联想起“大批判”,但“大批判”其实还算不上审判式批评的真正源头。通过争论和批评使一种理论或观念成为唯一真理,这种思辨斗争在西方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就开始了。这种以唯一的是非标准判断作为论争目的的研究和批评形态,可以套用一句口号,就是“为真理而斗争”。

18世纪的启蒙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思想解放成果就是对唯一真理信念的怀疑和对多元价值的容忍。用于批评态度,可以套用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学术自由的启蒙思想是对独断论思想和审判式批评的否定,也是中国当代学术研究和文艺批评走出独断论的思想资源之一。然而问题在于,学术自由如果只是表达的权利,还不足以必然产生“百花齐放”的思想成果;交往理性如果只是形式规则,完全可能形成理性交往表象下面的相互蔑视甚至无视。哈贝马斯的学生霍耐特从黑格尔耶拿时期的著作中找到了一种新的思想交往方式,叫做“为承认而斗争”。简言之,思想交流、批评的要义是与他者共同在场;表达不是独断也不是自言自语,而是争取在主体间对立基础上的“承认”,即被理解的价值和尊严。

文艺批评可能实现霍耐特的“承认”理想吗?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当下的批评形态是否可能从无视他者的自语状态,转向意识到他者在场的真正主体间性争论。换句话说,争论不是为了确立自己预设的唯一标准而取消他者的存在。批评是为了自己的被承认而首先承认他者的存在。这两种批评态度的微妙差异在于是否“承认”他者,或者更具体地说,批评者是否会倾听他者的声音?

陈寅恪先生当年在为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写的审查报告中有一个短语至今为人津津乐道,就是“了解之同情”。虽然近年来有学者否认这是陈寅恪的治学方法,而且认为是以己度人穿凿附会的坏方法,但恰恰是这几个字道出了“承认”的真义——“承认”就是承认他者作为思想主体的在场,没有“了解之同情”就无法达成这种承认。没有对他者的承认就不可能有对自己的承认,也就意味着不会有真正主体间的对话。当代文艺批评中独白和喧哗困局的解脱,需要的恰恰是以“了解之同情”为基础的“为承认而斗争”。

(责任编辑: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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