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是自然界的基本法则。阴阳学说以自然天地之道为基本的探讨和研究对象,所以它处处闪耀着辨证的思想光芒。这里有这么几个要点:1.事物关系的相对性,及其性质与形态的相反与对立,是事物辨证关系的基础。2.相对关系中形态与性质相反和对立的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抗排斥。3.相对关系中的相互依赖决定着对立双方的存在,而相互对抗与排斥则决定着事物的运动和转换变化。
举例来说,没有阴就没有阳,没有阳也就没有阴。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在书法艺术的整体章法中,墨痕与墨色形成的线条为黑,宣纸为白。如果是一张白纸,那它仅是一张白纸而已;反之我们用墨把纸全部涂黑,那它也不能叫书法艺术。因此在章法中存在黑与白一对矛盾的对抗与相互排斥的辨证关系。黑因白而存在。黑的存在并不单单是书家的书写,而是白的反衬。黑与白又是对立而对抗的、排斥的。黑多则白少,白多则黑少。黑与白的相对关系形成了千变万化、令人目不暇接的多彩的书法艺术。无论绝对的黑还是绝对的白,书法艺术都将不复存在。
对于书法艺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黑,是线条。线条的组合排列变化也是相对的。如开合,斜正等都是线条关系的相对性的反映。当线条关系的相对性走向极至,出现大开大合,大疏大密时,白的效果就会凸现。当人们的视觉焦点落在白而不是黑的时候(见右图),黑由主而退后为次,黑白的主次关系就产生了相反的变化(阴极生阳,阳极生阴)。这时就会使作品产生令人耳目一新的强烈效果。个中原因是改变了欣赏者常规的欣赏角度和欣赏思维。因此,相对性是书法艺术创作的根本性问题。书家的创新和其艺术境界的高低,根本在于对书法艺术相对性的认识的深浅程度和运用发挥的充分与否。
辨证的相对性充斥与书法艺术之中,其表现为书法艺术基本因素的关系和变化情况。在书法艺术中,笔画形态的粗细,长短,斜正,浓淡等等;表现笔画形态的笔法,如提顿,方圆,藏露,正侧等等;笔画关系的结构法,即断连,开合,错落,相背等等;章法中的黑白对比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相对的。
阴阳学说认为,事物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孤阴不生,独阳不长,无彼即无我,无我彼也无法显示其存在。宇宙万物之道主要是以次序化的形式而存在,在次序化基础上形成的变化和转换的。而次序化就是体现着天地万物的相互关系,而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相对性。因此,相对性是天地万物次序化的前提。书法艺术的次序化是相对的,辨证的。
隶书是以无理序的相似性的形式而存在的。 其相似性本身就体现着相对性——相似而不均匀,在差异中又体现出相似。这正是相对性的表现。例如,隶书的标志性笔划波磔,它以横划表现为主,但又不是绝对的,时而又以捺的形式表现波磔。这种相对的变化表现,避免了波磔表现的程式化的刻板表现。我们知道,隶书的表现有“蚕无二设,雁不双飞”之说,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和雷同。然而在整体章法中,每一字飞扬的波磔,使得众多的波磔既相似而又不相同,形成一种变化的节律。这种相似性的相对表现,既保持了隶书的波磔特征的标志性和稳定性,又表现出隶书每个字的不同风采和各种隶体碑刻的不同风格。
书法艺术的线条的形态变化和线条的相互关系,都是相对的。相对性如无形之气,在整个书法艺术系统中周天运行,回环往复,是书法艺术的生命之气,在书法艺术中无处不在。它给书法艺术带来变化的无限。
中国书法艺术辩证法中的每一对范畴,都是由相反又相对应(对称)的两极构成,从而达到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统一整体。刚与柔,动与静,实与虚,露与藏,显与隐,直与曲,直与反,主与宾,明与暗,疏与密,一与多,形与神,繁与简,浓与淡,深与浅,大与小,生与熟,亲与疏,聚与散,重(厚)与轻(薄),俗与雅,拙与巧,粗与细等范畴。在配对的结构中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或本质上都体现了阴与阳的特性或阴阳的结构意义。其中一方主阴(柔,静,虚,藏,隐,曲,反,宾,暗,疏,一,神,简,淡,浅,小,熟,疏,散,轻(薄),雅,巧,细),一方主阳(刚,动,实,露,显,直,主,明,密,多,形,繁,浓,深,大,生,亲,聚,重(厚)),俗,拙,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按包含阴阳特征的多少把隶书分为阴多阳少型,阳多阴少型,阴阳平衡型和阴极阳极型四种类型。
1、阴多阳少型:凡细,圆,曲,藏,稳,巧等阴性特征居多,则属于阴多阳少型。这种类型能表现阴柔之美。
2、阳多阴少型:凡粗,方,直,露,险,拙等阳性特征居多,则属于阳多阴少型。这种类型能表现阳刚之雄强。
3、阴阳平衡型:凡阴性特征和阳性特征表现相当,则属于阴阳平衡型。这种类型能体现中和之美,可以表现出儒雅平和的特点。
4、阴极阳极型:凡阴性特征和阳性特征表现对比强烈,给人以强烈的动态表现特征,则属于阴极阳极型。这种类型表现劲挺奔放,热情豪迈的特点,给人以奋力向上,积极进取,爱憎分明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