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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商人的精神——儒贾异业而同道(2)

2010-04-15 14:25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韩雪梅 李月
中国商人精神必然反映、融入商事规范与商法文化中。中国古代商法同样以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规制对象,以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的结合为属性,以商人与
中国商人精神必然反映、融入商事规范与商法文化中。中国古代商法同样以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规制对象,以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的结合为属性,以商人与商行为规范结构体系,以国家制定法和商事习惯法为渊源。同时,中国古代商事规范和商法文化也具有自身特点。
 
第一,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商业政策和民商事制定法,在商事规制中居主导地位。
 
我国历代统治者总体上采取“重农抑商”政策,处处设法为商人阶层的发展设置障碍。而且,明清以来采取的闭关守国政策,商人对外交流有限,眼界受局限,市场不开拓。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李悝、商鞅、荀子、韩非,到秦皇汉武,隋唐宋明,直到清代雍正、乾隆,其商业政策的主线均为“重农抑商”、“强本弱末”,甚至宣扬“商业害国害农论”。他们通过制定商业法令、条例、规则、政策措施,建立起了官营商业制度、工商食官制度、市场组织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商人的控制。当然,历史上也出现过“重商”政策,如商朝普遍重视商业,“殷人善贾”,但是没有改变总的“轻商”的趋势。
 
第二,商事习惯法是基础性本土资源。
 
商法在本质上属于商事私法、自治法,在其发展流变中,商事习惯和习惯法占据重要甚至核心地位。商事习惯法渊源最能彰显商法与商人精神的内在联系。中国商人和商业习俗,是商人在长期的群体经商活动中,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自然人文环境条件下,逐渐形成的具有商人行业特征和对商人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强大约束力的习俗规制和习俗文化。其中包括语言习俗、经营交易习俗、消费习俗、馈赠习俗、信仰崇拜习俗、禁忌习俗等。习俗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有的则被认可为商事习惯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当然,中国古代商事规范和商法文化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中国古代商法文化深受中华民族精神和儒家文化的影响。
 
中国商人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而民族文化、民族精神往往凝聚在、表现在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学说中,儒家学说正是根植于民族生活、民族文化之中,又反过来给予民族文化包括商人精神文化以重大影响的东方理论体系。中国商人精神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发展的,深受儒家“天人合一”、“崇仁贵中”和“诚信为本”、“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入世济世”、“民利优先,群利优先,尊者之利优先”、“利以义制”等思想的熏陶,深信自己的事业具有“互通有无”和利国利民的价值。
 
同时,儒家的“富民”思想对历代经济政策和商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孔子、孟子主张藏富于民,主张“制民之产”和“轻徭薄赋”,强调“入世作事”、“尽本分”。特别是新儒学陆王学派代表人物王阳明提出“新四民”论,主张“儒贾同道”、“士农工商四民异业而同道”,认为“士农工商各业,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尽心焉,一也”,只要尽心,士农工商在“道”的面前完全处于平等地位。社会各色人等,并无人格高下之分,甚至“良贾何负闳儒”、“商何负于农”的自重意识和新鲜观念,志在创造中国“商的基业”,表现出了很高的道德自觉和人生目标定位。这在中国商业和商法史、乃至社会思想史上,当属新的历史拐点和划时代的一页。
 
当前,随着我国和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中国商法和商法文化在传统与现代、国内与国外的传承沟通中日新月异。今后,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式商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地理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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