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陷队即敢死队,敢死队不拼死作战,就要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陵战不善,免,王龅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蔡尉捐弗守,还斩之。”五大夫陵因作战不力被撤换,蔡尉因擅离职守被上级张唐处死。秦对擅离战斗岗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瓦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五是擅入军营。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即属犯罪。《尉缭子·分塞令》:“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尉缭子·兵教》:“兵之教令,分营居阵,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战场之上,军情变化无常,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防止意外和行动有序,军营重地禁止随便通行,违犯者即为犯罪,要受惩罚。
(责任编辑:刀光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