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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水有关的地名:彝族先民找水留“易门”(3)

2011-08-12 11:54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吴光范
鄂尔泰治滇时,推行雍正改土归流政策,奏请将乌蒙、镇雄二府由四川划归云南管辖,以宣明昭通之意,改乌蒙为昭通。他在改土归流的同时,大兴水利。


  鄂尔泰治滇时,推行雍正改土归流政策,奏请将乌蒙、镇雄二府由四川划归云南管辖,以“宣明昭通”之意,改“乌蒙”为昭通。他在改土归流的同时,大兴水利。

  鄂尔泰悉心研究云南高水低用、低水提用之规律。在向雍正的奏折《兴修水利疏》中,他指出:“地方水利为第一要务,兴废攸系民生;修浚并关国计”,描述了云南的自然地理、洪旱灾情及水土资源等情况和特点;总结了临安、楚雄、曲靖、澄江、东川、大理、永昌、永北(今永胜)、广南等府及部分州县的水利建设,提出了长期治水的设想;对水利勘查,施工管理、劳力、经费等问题也做了论述,是云南水利建设的重要历史文献。史载:鄂尔泰“奏全滇水利六则,均下部议行,又大兴三省水利,如滇之昆明海口,黔之磁硐、八达,粤之杨林诸河,俱宣流贯行。”他还著有《修浚海口六河疏》《临安修河谕》等。其助手、云南粮储水利道副使黄士杰著有《六河总分图说》,对昆明金汁河、盘龙江、马料河、银汁河、海源河的水源、河流情况,皆明确查勘,所提治理规划,颇为翔实。

  鄂尔泰还亲自在岩溶地区找地下水。在建水李浩寨山中找水时,他令人向落水洞中抛入谷壳,在下游发现谷壳流出处之间,开渠引水,解决了人的饮水和灌溉用水。《新纂云南通志》一百三十九卷《鄂尔泰兴修水利疏》载:“建水州查自南庄十六营以下,暨狮子口、郭家村等八处,田地甚多,苦无活水,但雨泽稍迟,即秋成失望。前任知州祝宏以附近南庄之李浩寨山腹中有过泉一道,细流不息,入地无踪。曾竭力开挖,不能疏通,禀报,臣令以谷壳糠填入,向下寻流,约三十里流出于州属之老鼠窄,知为此泉无疑。遂穿凿地道,伐木为箱,穴中水涌势甚湍激,随复开沟导水,俨成大渠……该地田亩皆赖以丰收。”

  这一时期,全省兴修水利工程70多项。仅在昭通就兴修水利10项,可灌溉土地2万多亩。为保护这些水利工程,鄂尔泰还奏设水利专官,专管这些水利项目,从而保证了水利事业的长久发展。其疏说:“全省有水利地方之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经历、吏目、县丞、典史等官,均加水利职衔”。此举虽没有专设水利官之职位,但以地方副职官员兼任各地最高水利行政长官,提高了各地方官员对水利的重视程度,增强了地方官员的治水责任感和使命感。

  鄂尔泰在兴修水利的同时,注重开发江河航运。他曾亲赴剥隘,提出疏濬通航,“川粤江河,舟通滇会,则片帆直达吴楚”的设想;修浚了1200里的清江、300余里的都江,使之“邮递往返”,成为“水道康庄”。他还修筑了上起土黄,下至广西百色全长700余里的河道,使“两粤、楚湘为之沟通”。

  雍正九年(1731年),鄂尔泰奏请设立水利专项资金,并提出长期坚持每年岁修水利的主张。他说:“各路兴修水利,可为万世永赖之计,每年必须岁修,当保勿坏”,而设水利专项资金。其取之于需要治水之地的百姓,大体以收取土地升价交易之税及盐税,而一般不加大普通百姓之负担,并把资金交予清廉的官员来管理,按年报销,“造册存贮,以备永远兴修”,体现了鄂尔泰以制度兴水的理性认识。在清代中前期,如此重视水利的官员殊不多见,对当代亦有所启迪。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柑柠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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